各位版大好:
今年中購買人生第一間房
20年老屋,目前尚未入住
因為前陣子連日大雨
發現屋子對外牆出現漏水
廁所外天花板出現水痕
(疑似樓上廁所漏下來)
(房仲有試著與樓上屋主協調,但樓上屋主表明不想處理)
因為屋子有重新粉刷過
陸續看了三次屋 並無發現漏水情形
契約中 房屋有無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 否
想問問版大
像這種問題是不是構成重大瑕疵
可要求前屋主買回嗎?
該走法律訴訟?
希望有經驗版大能分享一下🙏
下一步該怎麼走 困擾
邱 仁 wrote:
.屋主交屋後五年內有瑕疵擔保責任(恕刪)
沒這回事.請找出來.法律的哪個法條
點它:民法365條全文。
A.房屋有漏水.買方通知賣方(解約/減價).
..通知解約權/減價權.半年內不行使消滅.
B.交屋後.買方沒有通知賣方房屋有漏水
..這個解約權/減價權.交屋超過五年消滅
C.通知後.如賣方不接受解約/或減價.
.買方需在書面通知減價的半年內提告
.雙方交由法院判決誰承擔漏水修繕費
.買方半年內不提告.視同買方接受漏水
D.提告要勝訴需舉證.第三方證書如公會
.詳情見 https://reurl.cc/k0oREK
.漏水.是因對方建築裝修施工不當造成
.或漏水.不是我方裝潢裝修施工所造成
.
退休老人 wrote:
版主.https:/(恕刪)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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