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小惡魔朋友,新大樓建商二工把部分機車停車格拿去做其他公設(簽買賣契約時建商有叫我們簽認同二工的部分)導致「可能」車位未來有不夠用的情形,因故無法點交給社區管委會,這些部分有的住戶說是違法(可是大家有簽建商合約讓他認同做二工部分),這樣的狀況是要如何才能合法平和的解決?因為付錢給管理費卻無法使用公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