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我本身沒有在意現在房市的趨勢或什麼房地合一的東西
只是剛好因為個人的一些因素,不得不處理三重的房子,但是呢...
因為房子租給房客中(租約為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想上來問問版上的大大...我該如何處理比較適當
2.如果是用白紙寫的,就依租約及法律規定,沒有寫到提早解約,就依
土地法100條規定,只有在房客欠繳2個月房租時,始能解約。
3.可以跟房客喬看看要不要合意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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