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omeapple.com.tw/article/index/20140624/35913789/news/%E5%A8%81%E7%A7%80%E5%BD%B1%E5%9F%8E%E9%80%B2%E9%A7%90%E6%B7%A1%E6%B5%B7%E6%81%90%E7%A0%B4%E5%B1%80真的是這樣嗎?那已買海洋都心的可以要求退錢嗎?
民法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向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之瑕疵者,不適用之。」貌似可以主張,可是這又牽涉到是否重大到有失公平(例如沒有威秀住裡面的人就活不下去之類的)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威秀得面對建商要求的賠償金……
露天傳統放電影機進入也不錯阿!家家戶戶阿公揪阿嬤,阿媽揪阿爸,大朋友小朋友大家各自帶自己家裡的小板凳去,旁邊還有賣大腸包小腸,彈珠汽水,醃芭樂,鄰居大家的感情都回來了!但是遇到下大雨...別挑了!有的看就好
阿電電 wrote:http://www.homeapple.com.tw/article/index/20140624/35913789/news/%E5%A8%81%E7%A7%80%E5%BD%B1%E5%9F%8E%E9%80%B2%E9%A7%90%E6%B7%A1%E6%B5%B7%E6%81%90%E7%A0%B4%E5%B1%80真的是這樣嗎?那已買海洋都心的可以要求退錢嗎?...(恕刪) 不意外 有些人實在太好騙 上面人演演戲 下面就當真起來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