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中和鋒霖御璽預售屋,合約書有寫於使用執照出來後6個月須完成交屋,否則賠款房地價款萬分之五
但截至目前為止還未交屋已經2個多月.
就在最近收到建商發出的"聲明函"大致如下:
由於買方承購時已知此為都更案,本都更案因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都更處,地政局...)各單位審核(都更案約使用執照取得後6-10個月內完成),因審核延宕,已造成未能照契約中的使用執照取得後6個月內過戶給買方,以上情形非可歸責於賣方之責任...預定交屋會到6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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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我們的疑惑以及懇請各位提供寶貴建議)
也就是說延遲交屋差不多3個半月,而且不賠延遲金(因為政府機關審核延宕??)...想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們覺得非常不合理
1.這跟是不是都更案有何關係?
合約上面並沒有任何有關"都更案"的其他特別條款,就是單純的預售屋合約啊
而且不管是不是都更案,相關文件送審時程安排因該是建商自己要了解流程並掌控的吧?
2.建商寫的(都更案約使用執照取得後6-10個月內完成)是建商說了算嗎??
那為何使用執照拖到那們晚才拿到呢?
不知各位有何好建議? 感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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