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有購入板橋新巨蛋於D棟一戶,
對於三圓建設的評價一直持觀望態度…
但最近實在是有點受不了,交屋期限一延再延…
從二月延三月再延四月,現在打電話過去詢問,小姐又
說可能托到五月才交屋,還說什麼會先替免貸款戶
辦理,再來才輪到貸款戶…為什麼會有這種不公平待遇?
小弟也找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關於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有大大知道這是否具強制性嗎?
聽說新巨蛋的使用執照在去年七月就申請下來了…(如有錯請指正,謝謝)
是誰說他們可以這樣一托再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