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權目前並無法律規範, 但日照權就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9年8月23日)" 保障.
不過並非全面保障, 目前只是對 21米以上, 或 7層樓以上的建物有所規範.
個人日前發文 (如何主張日照權 ?), 尋求日照權協助, 感謝大家的建言,
找律師/建築師公會也不太懂, 所以最主要還是要靠自己的努力, 再此先把爭取的過程做一簡單說明 ...
要爭取日照權的事先準備:
(1) 爭取鄰居的支持 (當然, only 自己也可, 但怕力量薄弱, 不過發文可 CC 給水果報, ...), 若有民代亦可 !
(2) 取得鄰地建案的設計圖 (至少要有粗略的圖示)
(3) 瞭解自己房地位置的地理關係 (要瞭解方位, 大小, 仰角, 日照 等關係)
(4) 爭取的對項, 是建商? 住戶? or 公務機關?
第(4)點這個很重要,
要是對象是建商, 可能要準備打民事官司, 要準備很多錢....
如果是住戶, 表示建物已蓋好 (很難報拆), 要準備打民事賠償官司 & 國家賠償官司, 因為對象多人, 非常勞心勞力, ...
因此個人選擇是公務機關-縣政府, 先陳情, 再訴願, 最後是行政官司, 不用花多少錢
最後第 (5) 點, 要有心裏準備, 挨子彈, ...不過鄰居們也不是好惹的, 他們也都支持就是了 ...
陳情的過程就不囉唆, 見下面說明:
一, 陳情書主文
陳情書
速別: 最速件
受文者:XX縣政府。
副本:XX日報,各陳情人。
主旨:請貴單位即刻撤銷,位於XX市XX段XX地號(99 X建字第XXX號)之建照執照。
說明:
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9年8月23日)23條第2項規定處理。
2. 陳情人為該建案毗鄰鄰地地主、各樓層屋主與居住人。陳情人房屋與土地目前每日約有6至9小時日照。
3. 該建案為樓高29層樓建物,高度超過90公尺(最高處超過100公尺),大型L型建物將圈住居民土地東方、南方至西方,剝奪陳情人之日照權益幾盡於無。
4.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0條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然該建案完成後,陳情人房屋,無一之居室窗可獲得直接日照,房屋從合法變非法,貴單位未盡審查之務予以發照,影響陳情人權益甚巨。
5.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參照,居民們權利將受貴單位核發建照之損害:「陳情人的日照健康之權,被貴單位圖利財團而不覆見」,貴單位有圖利與疏失之行為。
6. 請即刻停發或駁回該建案之施工許可,並於第一時間撤銷該案建照執照。
附件:
1. 日照權法律位階說明
2. 中央氣象局台灣四季仰角與方位角資料
3. 陳情人建物與土地與該建案關係草圖
4. 日照分析
民國XX年XX月XX日
發文陳情人:
陳情人 | 身份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簽名蓋章 |
附件 3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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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
基地與建物關係說明
XX市XX路X段XX巷46 ~54號之建物(以下簡稱原建物)與基地(以下簡稱原基地),面向方位35度,其方位125度方向(右方)為建案99 X建字第XXX號建案(地號:XX段XXX號,以下簡稱新建案),新建案為地上29層建物,建物預定高度超過90米,最高處超過地面100米。
原基地南方與西方冬至日照分析
原基地南方與西方,與新建案之仰角至少75度,查閱中央氣象局台灣四季仰角與方位角資料得知,台北地區太陽最大仰角為41.5度,因此原基地南方與西方於冬至日完全無法受陽。
原基地東方冬至日照分析
至於東方日出之處,原基地因遠端地形建物之仰角約15度之影響,參照氣象局資料,也就是約在早上8:00,於方位125度開始受陽,但原基地並非全部受陽,僅在法定空地處(約佔24%)受陽;至於原建物本身也僅5%受陽。原基地與原建物受陽面積與平均日照時數,請參照下列兩表之演算:
原基地, 於冬至日所受日照時間
門牌號碼 日照面積比例 日照時間 基地平均日照時間 備註
54號 24% 1.17小時 0.280小時
52 號 24% 0.90小時 0.216小時
50 號 24% 0.76小時 0.182小時
48 號 24% 0.63小時 0.151小時
46 號 24% 0.50 小時 0.120小時
基地平均日照時間 =日照時間 *日照面積比例 / 100%
原建物, 於冬至日所受日照時間
門牌號碼 日照面積比例 日照時間 建物平均日照時間 備註
54號 5% 0.5小時 0.025小時
52 號 5% 0.4小時 0.020小時
50 號 5% 0.3小時 0.015小時
48 號 5% 0.2小時 0.010小時
46 號 5% 0.1 小時 0.005小時
建物平均日照時間 =日照時間 *日照面積比例 / 100%
分析結論
原基地與原建物,均無法在冬至日受陽超過1小時之有效日照。
原建物直接日照說明
原建物在新建案未開始前,每一戶皆完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0條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然在新建案完成後,每一戶基於既有建築之故,皆無法符合規定,造成原建物變成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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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縣府已回函通知建案停工, 要做設計變更 .... 所以, 還在繼續壓迫縣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