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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 wrote:
乙工不是住宅,任何人要依照分區使用如果要開設小型工廠之類的,沒人可以禁止!!!
這位大大可能不是很了解乙工能幹嘛。
民國90年政府將工業區土地的使用項目由原來只能設立工廠、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的規定,放寬可以作為以下商業用途:
(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
(二)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
(三)運動休閒設施。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五)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六)倉儲批發業。
(七)旅館。
現在銷售的乙工住宅,多半都是用一般事務所來登記用途,用途寫明為一般事務所者,只能從事靜態工作,如辦公室之類的活動。
所以現在居住的社區裡,也只有少數貿易商或是代理商辦公室,其他多為一般住戶。
特偵組 wrote:
只是我不認為能夠檢舉!因為全部都是違規使用!!!都與原先申請使用用途不相符!!
只能說我說錯了!!!
不過我想問上面的大大,你們社區內有一般辦公室的話,那公司行號訪客的過濾不就很麻煩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指出:
工業區建物做為住宅使用,雖屬違規使用但在處理上,則會牽涉到舉證困難的問題。
以申請做為一般事務所的工業區建物為例
如果只是留宿於建物中或局部做為住宅使用,是不能算「違規使用」的。
那麼,該如何認定用途確實是做為住宅使用?在執行面上困難度相當高。
實際上,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因為查緝困難,也幾乎不曾有過查緝行動。
換句話說,在法規上屬於模糊的灰色地帶。違規與否?見仁見智。
就如同商業用地的建物,沒有營業僅自住,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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