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所謂「交屋前已發現」,是否就是賣方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文字說明才算?
2:如果賣方明知「樓上漏水」而沒註明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仲介又不適用漏水保固,如何保障買方權益?
3:「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這是否包含30年以上老公寓?連房仲業者都不敢漏水保固了,還有5年內瑕疵擔保義務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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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漏水保固」制度?
二、保障範圍:主建物涵蓋之內外牆,屋頂以及不屬於自來水公司負責之室內給水排水管之漏水。
四、保固屋齡:保固屋齡在30年內的房屋。
Q:交屋前已發現的漏水,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漏水保固是在交屋後買方才享有此服務,交屋前的屋況瑕疵,買方應依法向屋主請求修繕完成交屋或減少價金,若買方已知而放棄其主張權益,代表買方願自行承受修繕,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自不受約束。
Q:樓上漏水至我買的房子,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樓上住戶的房子漏水,應該由樓上住戶負責修繕,因此並不適用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
Q:交屋後房子發生滲漏水,我該怎麼辦?
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
另外信義房屋為加強對售後服務,提供買方交屋後半年的漏水保固服務,依漏水保固約定書的約定內容,只要滲漏原因適用漏水保固服務,則買方亦可選擇支付自付額啟動漏水保固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