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漏水保固制度問題?

看了仲介網站的漏水保固,有些問題想在版上請教高人

問題
1:所謂「交屋前已發現」,是否就是賣方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文字說明才算?
2:如果賣方明知「樓上漏水」而沒註明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仲介又不適用漏水保固,如何保障買方權益?
3:「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這是否包含30年以上老公寓?連房仲業者都不敢漏水保固了,還有5年內瑕疵擔保義務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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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節錄信義房屋網站,若不合板規請板主將文章移除

何謂「漏水保固」制度?

二、保障範圍:主建物涵蓋之內外牆,屋頂以及不屬於自來水公司負責之室內給水排水管之漏水。
四、保固屋齡:保固屋齡在30年內的房屋。


Q:交屋前已發現的漏水,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漏水保固是在交屋後買方才享有此服務,交屋前的屋況瑕疵,買方應依法向屋主請求修繕完成交屋或減少價金,若買方已知而放棄其主張權益,代表買方願自行承受修繕,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自不受約束。

Q:樓上漏水至我買的房子,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樓上住戶的房子漏水,應該由樓上住戶負責修繕,因此並不適用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

Q:交屋後房子發生滲漏水,我該怎麼辦?
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

另外信義房屋為加強對售後服務,提供買方交屋後半年的漏水保固服務,依漏水保固約定書的約定內容,只要滲漏原因適用漏水保固服務,則買方亦可選擇支付自付額啟動漏水保固服務。

2010-02-28 17:05 發佈
kevinxyz1125 wrote:
Q:交屋前已發現的漏水,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漏水保固是在交屋後買方才享有此服務,交屋前的屋況瑕疵,買方應依法向屋主請求修繕完成交屋或減少價金,若買方已知而放棄其主張權益,代表買方願自行承受修繕,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自不受約束。


Q:樓上漏水至我買的房子,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樓上住戶的房子漏水,應該由樓上住戶負責修繕,因此並不適用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

Q:交屋後房子發生滲漏水,我該怎麼辦?
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


另外信義房屋為加強對售後服務,提供買方交屋後半年的漏水保固服務,依漏水保固約定書的約定內容,只要滲漏原因適用漏水保固服務,則買方亦可選擇支付自付額啟動漏水保固服務。


這是在說什麼東西.......

尤其是第1個Q,交屋前由屋主處理,交屋後買方已知漏水,信義房屋漏水保固自不受約束。這不就擺明了信義房屋不想負漏水的責任,那幹嘛還要向信義房屋買房,找錯對象了吧。

還加強售後服務,提供買方交屋後半年的漏水保固服務咧.....騙人的!!說詞前後矛盾,難怪現在仲介房子的這麼賺.....,都不用本錢的啊。
仲介是以成交為目的在撮合買賣雙方,所以弄個甚麼保固制度也許就會讓人比較放心。
但是一但真得要動用到保固制度時,恐怕才會發現裡面真是字字計較。
如果到最後只能自己含淚吞下去的話,恐怕受傷害只有自己,
而且跟他們玩文字遊戲大概很難有勝算(包括時間跟金錢),
畢竟他們三不五時就要面對這些事情,這跟一輩子才碰到一次的情況,根本就不能比。
我是不知道一般排除漏水的原因大概要花多少錢,
但最好是每次他們找人來鑑定來維修都超過一萬,要不然就不要超過三十一萬,
要不然就又回到民法,當然最好是房子買了不要裝潢,要不然光扯這個就扯不清了。
如果這樣的話,拉仲介進來處理這種事情,他們未必站在你這邊。
二樓的newwa628大大

您說的有點不對吧,
本來法令就沒規定仲介公司要有漏水保固
不過當以前太平洋仲介(現非保固最高)提出後
現在很多直營業者都有提出類似保障(加盟大多沒有)

而交屋前,本來就是很明確的是屋主責任
要求屋主負責,不需要付舉證之責(所有權人還是屋主)

而交屋後若有漏水或其他瑕疵
買方要前屋主負責的話,必須要舉證是前屋主的責任或期間發生的
在法律上舉證是件很困難的事情

所以仲介公司提供這樣的保固(交屋後才發現的漏水瑕疵)
對消費者是很好的保障

您說第1個Q,交屋前由屋主處理,交屋後買方已知漏水,信義房屋漏水保固自不受約束。這不就擺明了信義房屋不想負漏水的責任,那幹嘛還要向信義房屋買房,找錯對象了吧。

本來就應該是這樣丫,就像是保險一樣~
若保險前你已經知道你得了癌症了,還能跟保險公司要求出險嗎?


漏水保固是交屋後保障半年的措施,所以交屋前就知道的問題
本來就應該是前屋主要負責,仲介公司協助買方處理
這很正常

請不要隨意誤導,並應該要加強專業知識...Plz Thx
回jashinchang大大的話

而交屋前,本來就是很明確的是屋主責任
要求屋主負責,不需要付舉證之責(所有權人還是屋主)
閣下這段話的意思,就是以後要買方買房子,直接找屋主就好,不需要透過房屋仲介

而交屋後若有漏水或其他瑕疵
買方要前屋主負責的話,必須要舉證是前屋主的責任或期間發生的
在法律上舉證是件很困難的事情
所以仲介公司提供這樣的保固(交屋後才發現的漏水瑕疵)
對消費者是很好的保障
半年的漏水保固對消費者而言是脫褲子放屁,一般的的建案,保固是2年至3年,特殊的建案是5年至10年的;半年......是要保障消費者什麼東西......

本來就應該是這樣丫,就像是保險一樣~
若保險前你已經知道你得了癌症了,還能跟保險公司要求出險嗎?
問題在於,保險公司須事前明確告知不保事項;反觀仲介大都是蓄意隱瞞,以免影響利潤...,案例看太多了...,要重罰仲介才能有效遏止。

請不要隨意誤導,並應該要加強專業知識...Plz Thx
這1點,我要回敬閣下,並要加註1句,請加強誠信,誠信是立業之本。
同意jashinchang所說。

另newwa628

網路上貼來的信義的版本
Q:交屋前已發現的漏水,是否適用漏水保固?
不適用。漏水保固是在交屋後買方才享有此服務,交屋前的屋況瑕疵,買方應依法向屋主請求修繕完成交屋或減少價金,若買方已知而放棄其主張權益,代表買方願自行承受修繕,信義房屋漏水保固服務自不受約束。

你說的版本是
尤其是第1個Q,交屋前由屋主處理,交屋後買方已知漏水,信義房屋漏水保固自不受約束。這不就擺明了信義房屋不想負漏水的責任,那幹嘛還要向信義房屋買房,找錯對象了吧。

你少了一句:若買方已知而放棄其主張權益。又不是買方知道但要房仲負責但仲介不負責

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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