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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預售屋停車位問題,請教眾家大大!


代po,幫友人請教站上大大一個問題:

小弟先前購買北市預售屋,最近交屋。
但小弟卻發現原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購買的停車位(位於B2)應該是獎勵停車位,但從建商人員交付的房屋權狀來看,車位登記在公設內,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建商人員也證實這一點並說所有B2車位都登記成法定車位,但如此做的原因則語焉不詳。目前建商仍有獎勵車位但是是在B1。

小弟的問題概述如下:
1、簽約是在建照申請之後,所以推測建照申請時B2停車位是屬於獎勵停車位的。
2、當初設置獎勵車位建商可以取得額外樓地板面積做為獎勵,但是交屋時建商卻登記成法定車位,小弟要如何主張權益?要調什麼資料才能舉證?有沒有可能建商合法地做變更,導致使用執照跟建築執照登記不同?
3、同上,地政登記車位產權時會不會查核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再做登記?
4、若假設建商申請建照時為取得額外樓地板面積而多增設獎勵車位,取得後卻將原本的獎勵車位改登記為法定車位,建商此舉有無詐欺嫌疑?(對買方及政府來說)


請各位大大指導,謝謝各位大大先…
2009-01-14 10:24 發佈
如果法停,獎停都登記為公設,那對你有差嗎?你又沒損失.


翻一下合約.車位登記方式是獨立產權嗎?可單獨買賣嗎?要計較的是這個.

orislin wrote:
1、簽約是在建照申請之後,所以推測建照申請時B2停車位是屬於獎勵停車位的。(恕刪)


用推測的??

如果你的權狀裡面有登記,且有車位編號 <--- 那就是小公!! (沒寫車位及編號就不是喲~~)

你根本不用擔心....

獎勵停車位都是放在大公,不可能登記給你!!

所以重點就是去看你的權狀...

其他問題跟你無關,不用管他!!
為誰辛苦,為誰忙~~
多謝樓上二位大大的回覆

車位目前應該是登記在小公,權狀有車位編號…
但建商自己保留的獎車是有獨立權狀的,這點很明確。
平平是獎車為何建商的是獨立權狀,有自己的建號,可以自由轉讓,住戶的卻是登記在小公。
當初購買時的合約關於獎車登記及分管協議也是印刷出來的,不是手寫也沒有建商業務人員寫錯的爭議。

另外,主要想知道的地方是建商有無藉多設獎車的機會取得額外的樓地板面積這件事…若取得後就改為法車的話,會讓人覺得很不爽。

herc wrote:
如果你的權狀裡面有登記,且有車位編號 <--- 那就是小公!! (沒寫車位及編號就不是喲~~)...(恕刪)

麥鉤亂啦,樓主是北市預售屋,買了一個完整車位,無論產權登記方式,車位編號一定會表現在權狀上.

orislin wrote:
另外,主要想知道的地方是建商有無藉多設獎車的機會取得額外的樓地板面積這件事…若取得後就改為法車的話,會讓人覺得很不爽

你約都簽了,買的東西也都交付給你了,是短少什麼嗎???
應就你有損失的部份不爽,不應是別人得到什麼讓你不爽才對吧.

北市停車獎勵是指政府為獎勵建商多設停車位給予容積獎勵,每增設一位獎勵車位(平面),就送你15平方公尺樓板面積,最多送你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0%.
土地條件許可下,所有建商都會申請,已經被視為基本的設計,並非額外機會.

法定車位是指樓地板面積(住宅區)每120平方公尺須設置一停車位.

法車就是法車, 獎車不能變法車.顯然建照還沒核准你就簽約,你買的獎車被審核要求改成法車.要不然就是烏龍誤植.其他原因如變更設計機率較小.





alonso8767 wrote:
麥鉤亂啦,樓主是北市預售屋,買了一個完整車位,無論產權登記方式,車位編號一定會表現在權狀上.
(恕刪)


請問是誰在亂???

我的意思不就是 --> 樓主買了一個完整車位,然後登記在 "小公" 嗎??

是你沒搞懂吧?? 請看清楚別人的文....


orislin wrote:
平平是獎車為何建商的是獨立權狀,有自己的建號,可以自由轉讓,住戶的卻是登記在小公。


法規變了!
以前住戶停車位可以有獨立權狀,現在都規定登記成小公(最多這樣)!!

(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共同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
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另外獎車登記方式:

1.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
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 目前你的建商的方式 (獨立權狀)

2.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
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 我說的大公!



為誰辛苦,為誰忙~~
herc wrote:
請問是誰在亂???我...(恕刪)

是對岸的法規嗎???

已經請你不要誤導,還繼續亂掰

herc wrote:
如果你的權狀裡面有登記,且有車位編號 <--- 那就是小公!! (沒寫車位及編號就不是喲~~)...


我說無論產權登記方式(就是說車位無論登記是主建物或共同使用部分),車位編號一定會表現在權狀上。

herc wrote:
1.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
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 目前你的建商的方式 (獨立權狀)

你問誰的???現在還有防空避難所???早取消了。
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這句話是對的,重點是現在需單獨車道與出入口,對住宅設計難度大。
但獎停集中設計且符合獨立性的話是可編定建號及門牌---獨立產權---車位是主建物非共用部分,還是會在權狀表明權利範圍及車位編號。
懂了嗎???不是有車位編號<--- 那就是小公



herc wrote:
法規變了!
以前住戶停車位可以有獨立權狀,現在都規定登記成小公(最多這樣)!!

(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共同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
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恕刪)

唉!!!
內政部還有其他解釋函令呀???不要以一概全.
連棟透天別墅地下式通常共同開挖,每一幢建物地下室就是法定車位,也就是車位在你家正下方,從你家一樓有單獨梯通你家車庫,各戶車庫與車庫間有隔間牆,面臨車道有鐵捲門,此時法定車位不是登記公設,而是主建物。好像是86年的解釋吧.目前還有很多地正士是不知道的,也難怪你
也就是法車、獎車不一定登記公設,但目前地政通通會登記車位編號.

順便導正觀念
所謂大小公是房屋銷售業及建商30年前創造的名詞 .
以前連棟公寓或同一基地內有數幢建物,有好幾支獨立樓電梯,把每一支樓電梯,分別獨立出一個公設建號---建商說是小公,由使用當支樓電梯住戶共同持分,這樣就可向台電申請該公設建號電表由使用當支樓電梯住戶付費,免得隔壁樓電梯電費較高卻要大家共同負擔。
如果同一使用執照內把所有樓電梯不分別登記公設建號,而把所有公設及車位全部登記唯一個共用部分建號,不就沒有大小公了。因為這並沒有規定。
此外、共同使用部分是建照使照起造人決定如何分配登記的(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會要求預售屋需表明共用部分計算方式).

權狀登記只有共同使用部分,可能有好幾個共用部分,無論大小公或車公(車位稱車公不是叫小公),都是共用部分,別人說是小公,它未必是只是小公而已,申請測量成果圖看才知道。


大樓法定停車位及獎停沒有單獨建號門牌、如何弄成獨立產權、單獨買賣,這是另一種登記方式。樓主家建商獎停車位應該沒有獨立車道與出入口,但建商就是可以弄成獨立產權、單獨買賣。如何登記----夜深了、有空再說吧.



alonso8767 wrote:
.......我說無論產權登記方式(就是說車位無論登記是主建物或共同使用部分),車位編號一定會表現在權狀上.....(恕刪)

我87年交屋的新店廠辦法定車位登記在房屋所有權狀上而且有車位編號,96年交屋的大安區住家獎勵停車位是獨立權狀但沒有車位編號,同一人擁有多個車位權狀只有一份,只是所有權比例不同.......所以車位編號不一定會登記在權狀上!
那是建商代書沒申請,地政事務所也沒提醒.可以拿使照補登,就怕使照與現況不符,車位自行多劃設了幾個.
需要幫忙解決嗎???
可能混有機車位被改成停車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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