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幫友人請教站上大大一個問題:
小弟先前購買北市預售屋,最近交屋。
但小弟卻發現原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約定購買的停車位(位於B2)應該是獎勵停車位,但從建商人員交付的房屋權狀來看,車位登記在公設內,是屬於法定停車位

小弟的問題概述如下:
1、簽約是在建照申請之後,所以推測建照申請時B2停車位是屬於獎勵停車位的。
2、當初設置獎勵車位建商可以取得額外樓地板面積做為獎勵,但是交屋時建商卻登記成法定車位,小弟要如何主張權益?

3、同上,地政登記車位產權時會不會查核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再做登記?
4、若假設建商申請建照時為取得額外樓地板面積而多增設獎勵車位,取得後卻將原本的獎勵車位改登記為法定車位,建商此舉有無詐欺嫌疑?(對買方及政府來說)
請各位大大指導,謝謝各位大大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