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跟一間設計公司進行設計上的討論.
已簽定合約, 並開始了平面設計.
公司表示台北市規定裝修都要經過裝修送審的流程,因為接下來要準備開始進行設計,所以建議可以先開始走裝修送審初審的流程.
要我提供建物權狀影本(不過尚未交屋所以我不會有這個東西, 有跟設計師說)
設計師最後是要我簽一個切結書. (見附圖)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 文中提到 “其後續相關損失或違反裝修相關法規條款故修改設 計造成之額外費用及違反裝修相關法規條款故修改設計造成之時程延宕應由甲方承擔完全負責” 這部分我不是很理解.
Ken77211 wrote:
還沒有完工怎麼提前交屋?
目前也只簽定了設計合約,工程合約也沒有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