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規劃(商三),建地三面各是路,街,巷.建商要整合一大塊面積,家裡剛好是在巷裡的9樓電梯公寓.
當初建商目的是要整合路跟街的透天厝跟4樓舊公寓及我們巷裡2棟電梯公寓.2年前說明會說到如果路跟街的房子無法爭取到屋主同意就不建,因為巷裡對他們來說是沒有利益的.
2年了本棟約8成的住戶都簽了同意書,管委會主副委要大家盡快簽同意書.否則要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出讓遷移).但因本棟非自主重建這條例有用嗎?
據所知面向路的幾家透天厝屋主根本未同意,有的還在國外根本未能聯繫,重建的關鍵戶都未同意卻要大家盡快簽同意然後辦理銀行信託,如果簽了同意書辦理了銀行信託會有什麼影響?
簽定的時間內應該都不能動了吧.怕可能建商會把資料整個移轉給另個建商.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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