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住處為地上物自有,地為租賃,老一輩的都是人情約,所以沒任何文字契約
每年定時收租
因為地主將地讓給後代,故後代於2007年與我們訂定租賃契約,為期一年
2008年重新訂約時,後代地主以漲價100倍為要求
如不接受就拆屋還地,沒有補償
後來因為這樣也走上法院這一途
上法院的過程就不說了
最後律師告知,我們沒有勝算
最後含淚簽下拆屋還地的和解書
地主給我們一戶10萬的搬遷金
後來至今,地主繼續使用我們原來的地上物,並出租給房客
經過十多年後的上週
以前的鄰居打電話來說要申請營業補助
但因為名下還有房產所以辦不了
我才知道
原來十多年,在地政及稅藉資料都還是我們的名字
地主並未辦理過戶登記
雖說老房子,早已不用徵收稅費
但房子是我的名字,還出租給別人,收租的卻又不是我,怎麼想都覺得怪
請問懂這些法律的朋友們,這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這法院的和解書有執行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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