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近來有仲介/建商來談合建(危老重建)
提到本合建在危老條例施前3年內(即 109年5月9日前)申請之重建計畫,政府得再給予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因此希望我們把握這個機會來和建。
建商開了下面條件
1. 60% (地主)/ 40%(建商),補助搬遷費和租金,不地主土地不需土建融。
2. 65%(地主)/ 35%(建商),不補助搬遷費和租金,但要土建融。
因為牽涉到土建融,本人不太了解,煩請大大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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