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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判例 --- 北市有頂加的屋主要小心

最高法院的新判例: 屋主十五年前買的四樓公寓含頂加,
且這個頂加的房間是已有三十六年歷史的舊違建.
因為得罪樓下的鄰居, 告上法院就得要拆了.

這下子北市頂樓有加蓋的房子可不能再加價賣了!
而且可能都要先拆掉才能賣得掉, 因為房屋交易好像需要有建築師出具無違建的證明.

引自水果報2015年12月18日部分新聞內容如下:
===============================================================
某老闆娘十五年前買下店旁巷內的四層樓公寓四樓,連同頂樓加蓋,
卻被住處鄰居指控占用頂樓鎖死鐵門妨礙逃生,
屋主抗辯前屋主三十六年前已蓋頂樓違建。

最高法院指:
鄰居可能礙於敦親睦鄰或不懂主張權利才沒反對,但不代表默許,
昨判張女須拆違建將頂樓空間歸還全體共有人定讞。
2015-12-18 16: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院判例 北市
Ottouky wrote:
某老闆娘十五年前買下店旁巷內的四層樓公寓四樓,連同頂樓加蓋,
卻被住處鄰居指控占用頂樓鎖死鐵門妨礙逃生,


重點在這邊...."妨礙逃生"。

之前柯P拆的那2XX件頂樓違建,都是有"妨礙逃生"的頂加。

Ottouky wrote:
因為房屋交易好像需要有建築師出具無違建的證明.


那是指民國10X年後的房子。
柯P應該再勇敢一點
有頂加的一率須恢復原狀後方能買賣
隨後登記有案
再有頂加就拆
Ottouky wrote:
而且可能都要先拆掉才能賣得掉, 因為房屋交易好像需要有建築師出具無違建的證明.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分得清楚"需要有"和"得檢附"的差別嗎?
而且不溯及既往,所以截至目前為止,相安無事。

Ottouky wrote:
引自水果報2015年12月18日部分新聞內容如下:
===============================================================
某老闆娘十五年前買下店旁巷內的四層樓公寓四樓,連同頂樓加蓋,
卻被住處鄰居指控占用頂樓鎖死鐵門妨礙逃生
屋主抗辯前屋主三十六年前已蓋頂樓違建。

Ottouky wrote:
最高法院的新判例: 屋主十五年前買的四樓公寓含頂加,
且這個頂加的房間是已有三十六年歷史的舊違建.
因為得罪樓下的鄰居, 告上法院就得要拆了.

占用頂樓和妨礙逃生才是判拆的重要依據,不是鄰居告上法院就得要拆。
這有很了不起嗎?? 以前在師大這裡還有頂加的不分出租 頂加拆了不打緊

頂樓屋主在出租期間的房租收入還要吐出來 分給其他樓層的屋主 這才厲害吧
鄰居得經過住戶大會通過後,
寄存證信函要求拆違建,
要求拆除頂加並淨空頂樓平台
不管你現在的違建有多久.

婦賣屋瞞頂樓違建將遭拆 
sunyearhuang wrote: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恕刪)
頂樓本不應加蓋 原因罄竹難書 司法總算甦醒了 就看公權力的執行力了 各樓層有擴建 外推的也應一並處理 還給我們都市原本美麗的面貌吧
真巧~~我家樓上今天來按門鈴徵求我同意讓他加蓋頂樓~~請問我該怎辦??老公寓都30年以上的房子了~~不同意就被當惡鄰居...
a1698173 wrote:
真巧~~我家樓上今天...(恕刪)


新違建即報即拆。跟他說這句話就好!
Ottouky wrote:
鄰居得經過住戶大會通過後,
寄存證信函要求拆違建,
要求拆除頂加並淨空頂樓平台
不管你現在的違建有多久.

和1樓一樣,遺漏重要的判決依據。
頂加違建分兩種情況:
1.頂樓住戶有頂樓平台專用權(分管協議)
2.頂樓住戶無頂樓平台無專用權
1的話,一切依該地方政府違建處理辦法處理。
鄰居告不告都一樣,依違建處理辦法辦理。
2的話.本來就是佔用他人使用權的違建。
只要權益關係人檢舉,就得拆。
不用開住戶大會,當然是幾年違建也是一樣。
住戶大會只是表達,大部份住戶的共同意見而已。
你貼的連結,也有說明:
法官認為,頂樓違建雖為普遍現象,但屋主有無跟同棟住戶達成專用頂樓的分管契約、有無因此跟同棟住戶發生糾紛...
這是最重要判決賣方要賠買方損失的依據。
遺漏重要的資訊,就會使結論嚴重失真。
若真有網友依你的貼文去告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的舊違建,豈不害人家勞民傷財?又碰了一鼻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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