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新判例: 屋主十五年前買的四樓公寓含頂加,
且這個頂加的房間是已有三十六年歷史的舊違建.
因為得罪樓下的鄰居, 告上法院就得要拆了.
這下子北市頂樓有加蓋的房子可不能再加價賣了!
而且可能都要先拆掉才能賣得掉, 因為房屋交易好像需要有建築師出具無違建的證明.
引自水果報2015年12月18日部分新聞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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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闆娘十五年前買下店旁巷內的四層樓公寓四樓,連同頂樓加蓋,
卻被住處鄰居指控占用頂樓鎖死鐵門妨礙逃生,
屋主抗辯前屋主三十六年前已蓋頂樓違建。
最高法院指:
鄰居可能礙於敦親睦鄰或不懂主張權利才沒反對,但不代表默許,
昨判張女須拆違建將頂樓空間歸還全體共有人定讞。
Ottouky wrote:
而且可能都要先拆掉才能賣得掉, 因為房屋交易好像需要有建築師出具無違建的證明.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分得清楚"需要有"和"得檢附"的差別嗎?
而且不溯及既往,所以截至目前為止,相安無事。
Ottouky wrote:
引自水果報2015年12月18日部分新聞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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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闆娘十五年前買下店旁巷內的四層樓公寓四樓,連同頂樓加蓋,
卻被住處鄰居指控占用頂樓鎖死鐵門妨礙逃生,
屋主抗辯前屋主三十六年前已蓋頂樓違建。
Ottouky wrote:
最高法院的新判例: 屋主十五年前買的四樓公寓含頂加,
且這個頂加的房間是已有三十六年歷史的舊違建.
因為得罪樓下的鄰居, 告上法院就得要拆了.
占用頂樓和妨礙逃生才是判拆的重要依據,不是鄰居告上法院就得要拆。
寄存證信函要求拆違建,
要求拆除頂加並淨空頂樓平台
不管你現在的違建有多久.
婦賣屋瞞頂樓違建將遭拆
sunyearhuang wrote:
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恕刪)
Ottouky wrote:
鄰居得經過住戶大會通過後,
寄存證信函要求拆違建,
要求拆除頂加並淨空頂樓平台
不管你現在的違建有多久.
和1樓一樣,遺漏重要的判決依據。
頂加違建分兩種情況:
1.頂樓住戶有頂樓平台專用權(分管協議)
2.頂樓住戶無頂樓平台無專用權
1的話,一切依該地方政府違建處理辦法處理。
鄰居告不告都一樣,依違建處理辦法辦理。
2的話.本來就是佔用他人使用權的違建。
只要權益關係人檢舉,就得拆。
不用開住戶大會,當然是幾年違建也是一樣。
住戶大會只是表達,大部份住戶的共同意見而已。
你貼的連結,也有說明:
法官認為,頂樓違建雖為普遍現象,但屋主有無跟同棟住戶達成專用頂樓的分管契約、有無因此跟同棟住戶發生糾紛...
這是最重要判決賣方要賠買方損失的依據。
遺漏重要的資訊,就會使結論嚴重失真。
若真有網友依你的貼文去告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的舊違建,豈不害人家勞民傷財?又碰了一鼻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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