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無妻小,所以向我訴苦,協助詢問
事情略為:
叔叔在102年左右購買位於南港的首泰大方預售屋
此筆交易為二手轉售(我不知道正確的用詞是甚麼)
就是建商賣個A先生,A先生後來轉售予我叔叔
後來叔叔覺得房價波動不妙,想趕快轉售
卻因預售屋交屋前僅能賣一次(亦為A先生賣給我叔叔那次)
欲再販售須等交屋在交易
叔叔心想也罷,就等交屋在考慮轉售即可
經問建商何時可交屋時,建商也都信誓旦旦說明年(103年)年初可以交屋
就這樣過了103年的春節,建商自己撥電話來說,要年中才可以交屋
此時叔叔心理的念頭是雖不急著交屋,但這時期已經有人找他想要購買,
但就卡在建商不交屋,無法再次轉售
讓叔叔很無奈的看著房價日漸下滑
就這樣一日托一日
一月托一月
年中了,建商又在爽約,說明(104)年年初可交屋
(我聽到這裡就覺得很誇張)
叔叔礙於不想去爭吵,也覺得麻煩,
認為這應該不是只有他一戶可以解決的事情
況且他也不知可尋求何種法條?何人幫忙?
就這樣讓他一直拖下去
現在轉述到我這裡,雖然我沒買過房子及預售屋
契約也只有大略翻過(我真的看不太懂啊!!!!)
裡面只有提起:當使用執照發起後6個月內須交屋,每遲一日需繳總金額的5%
(每日罰多少我是忘了,大略是這樣)
但我再翻翻裡面契約書,不知道使用執照從合算起?
他當初"口頭"承諾到底算不算?
它的正確交屋日,到底從哪裡開始算起??
現在叔叔說已經不管售不售的出去了!!
本來就是打算自己住
投資是其次
但現在一直不交屋
一件事情未了結 整個心都懸在那裏
也不是辦法
更何況這不是2、3千元的事情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