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今年10月底訂了一間預售屋,代銷給我合約進行審閱時,因為發現內容有諸多不平等條約,因而表明想退款(因為當時沒有刷卡機,所以我是付現金五萬)不買了,可是代銷以各種理由推託,截至今日我都還沒有拿到退款,請問除了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我還可以有甚麼有效作為?這會構成侵占或背信等罪嗎?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