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

今天家裡收到掛號信
發文者是台北市稅捐稽征處

不過裡面的內容看不太懂
大概是說因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後
自用住宅政策調整,及稅率變動
有人能說明一下嗎?

因為繼承的關係
父母名下有幾間公寓
現在是分給我們幾個已成年的子女居住
有申請自用住宅
不過因為土增稅的關係,沒有過戶

謝謝

2014-08-12 18:4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屋稅條例

fulling wrote:
今天家裡收到掛號信發...(恕刪)


以前的自用住宅是申請地價稅的部份

現在是針對房屋稅的部份

一家可以指定三戶以內(含三戶)當作自用住宅

但不可有出租情形

超過三戶的部份,就變成非自住用宅

如果有三戶以上的房子

可以先指定較高價價值的三戶為自用住宅(他們寄送的資料有評定現值)

勾選後傳真或寄送回去均可

stephen02 wrote:
以前的自用住宅是申請...(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
所以其實就跟以前地價稅一樣挑三間最高的申報自用即可
感謝您的回答
所以其實就跟以前地價稅一樣挑三間最高的申報自用即可

嚴格講,要試算後才知道喔!
(前二天才去上課,才發現還有些竅門在的)

stephen02 wrote:
以前的自用住宅是申請...(恕刪)


剛發現如原本有申報出租或營業的房子似乎就不列進來到單子裡,有一個租給銀行和五分埔店都沒列進去,只列了一些空屋讓我選,台北市和新北皆如此,新北稅率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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