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家裡收到掛號信發文者是台北市稅捐稽征處不過裡面的內容看不太懂大概是說因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後自用住宅政策調整,及稅率變動有人能說明一下嗎?因為繼承的關係父母名下有幾間公寓現在是分給我們幾個已成年的子女居住有申請自用住宅不過因為土增稅的關係,沒有過戶謝謝
fulling wrote:今天家裡收到掛號信發...(恕刪) 以前的自用住宅是申請地價稅的部份現在是針對房屋稅的部份一家可以指定三戶以內(含三戶)當作自用住宅但不可有出租情形超過三戶的部份,就變成非自住用宅如果有三戶以上的房子可以先指定較高價價值的三戶為自用住宅(他們寄送的資料有評定現值)勾選後傳真或寄送回去均可
stephen02 wrote:以前的自用住宅是申請...(恕刪) 剛發現如原本有申報出租或營業的房子似乎就不列進來到單子裡,有一個租給銀行和五分埔店都沒列進去,只列了一些空屋讓我選,台北市和新北皆如此,新北稅率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