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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疑問

由於師大夜市的關係
最近稍微研究了一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發現該條例住宅區分為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
其中只有第一種住宅區是不准設立飲食業或餐飲業
而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是有條件允許設立飲食業或餐飲業

而飲食業和餐飲業的定義又分別為:
飲食業: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餐飲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之飲食業。 (二)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

要是買了一個家
只要巷子的寬度大於8公尺
一樓和地下一樓就可以合法經營餐廳、麵食店、酒店
光是油煙味、老鼠、蟑螂的問題
恐怕就讓人受不了了吧

都市計畫法又規定了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難道餐廳、麵食店、酒店不會影響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嗎?
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是否違反了都市計畫法?

依據我的了解
都市計畫法的法律位階應該是高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換言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這樣的一個規定
有可能是無效的規定
2013-01-30 21:41 發佈
我允許你開麵店,
但你的麵店不能妨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台灣人早就習慣住商混合了,你覺得不爽的話可以選擇純住純商分離的一些特區,比如說信義計畫區之類的。

至於說有沒有無效?呵呵,不是你說了算的,建議你去打官司啊!

中華民國憲法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建議你在立法院推動解決....
只要你是住三 依法你可以在1F & B1申請經營餐廳
但是油煙 老鼠 蟑螂 建築 招牌 都還是有相關法規 (噪音 水 空氣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辦法)要遵守 以確保住宅區的生活品質

簡單來說 你依法可以在住宅區開餐廳 但是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而上述法規 就是你有沒有妨礙居住寧靜 安全 衛生的標準

但是就算你住在 住一
...所謂的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雖然規定裡面沒有餐廳 公司行號,但是遇到一個鄰居假日從早上八點開始彈不成調鋼琴到半夜11點
他就是沒超過35dB,頂多柔性勸導 但是就是讓人聽了心煩.......

要是你住在住三 附近開的是三井或starbucks 200公尺內又有方便的7-11或松青 很多人會覺得生活便利

所以 千金買鄰 真的一點也不假.





patrick753 wrote:
要是買了一個家
只要巷子的寬度大於8公尺
一樓和地下一樓就可以合法經營餐廳、麵食店、酒店
光是油煙味、老鼠、蟑螂的問題
恐怕就讓人受不了了吧

都市計畫法又規定了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難道餐廳、麵食店、酒店不會影響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嗎?
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是否違反了都市計畫法?

joeLai6282 wrote:
只要你是住三 依法你...(恕刪)


這我是知道的
不過住三可以經營酒店和自助餐
或前一陣子的燒烤店
即使符合相關法規
但是絕對還是會影響您的居住品質

這種案例太多了
光是自助餐炒菜的油煙
燒烤店的味道
和相關空調、人潮的噪音
就讓人無法接受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既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漏洞
那相關環保、衛生、建築法規
一定也是漏洞重重
這也是台灣為何生活環境如此之差的原因

THE666 wrote:
我允許你開麵店,
但你的麵店不能妨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可能嗎
光是洗碗的廢水就會生出一堆蟑螂
這種爭議屢見不鮮
樓上住家嫌樓下開麵店的骯髒
樓下的嫌樓上的機歪
找了官方和議員
也沒有甚麼結果
只是怨恨越來越深

像酒店
即使沒有噪音、衛生、安全問題
但是夜深時
家人出入
您不會擔心嗎?

也難怪台灣人都是鬥雞性格
火氣都很大

好險
我家雖是住三
但是面臨6米巷....和師大夜是差不多
不可以經營那些有沒有的
而鄰居都是一般住家
真是萬幸啊

只要對方合法,那真的沒辦法,除了溝通,就剩忍耐。

patrick753 wrote:
這我是知道的
不過住...(恕刪)
are you sure?
注意觀察, 妳就會發現很多出名的餐廳是在6M住3巷內.
目前住家隔壁就開了賣pizza的, 天天生意興隆, 老闆只好拒絕6人以上.....

patrick753 wrote:
我家雖是住三
但是面臨6米巷..
忍忍忍
檢舉了,他生意再好也沒用。只能等著收攤。
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

法律:言語毀謗他人是有罪的。


所以...人民可以在不毀謗他人的狀況下說他想說的。

如果你言語毀謗他人,
憲法不會管你,
但法律會教訓你。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你可以開麵店

都市計畫法規定: 你不能造成衛生問題。


所以....你可以在不造成衛生問題的情況下開麵店。


如果你開的麵店會造成衛生問題,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不會管你
但都市計畫法會教訓你。


-------------------------

這樣懂了嗎?

至於實際成效如何,那是持法人員的問題,不是律法上的問題,
這一篇談的是律法,不是執法,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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