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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1坪換1坪?

都更1坪換1坪-首例過關

都更一定都是建商獲利比較多呀這不可否認的。

我比較好奇的所謂1坪換1坪是怎個換法。

是登記權狀的坪數呢?還是室內使用坪數呢?還是土地坪數呢?

一個是都更前我住20坪(實用)+幾乎零公設。

一個是都更後我住14坪(實用)+6坪(公設30%)=共20坪。

亦或是都更後我住20坪(實用)+6坪(公設30%)=共26坪。
2012-11-14 14:32 發佈


市府審議通過首件「一坪換一坪」的老舊公寓都更案,總面積2,800坪,該案居民有機會以室內實坪,一坪換一坪


"有機會"是啥鬼...這新聞有寫跟沒寫一樣

實際情況就要看看有沒有住戶出來說明了
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前應詳閱官員財產申報書。
hua1234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所謂1坪換1坪是怎個換法。
是登記權狀的坪數呢?還是室內使用坪數呢?還是土地坪數呢?
一個是都更前我住20坪(實用)+幾乎零公設。
一個是都更後我住14坪(實用)+6坪(公設30%)=共20坪。
亦或是都更後我住20坪(實用)+6坪(公設30%)=共26坪。...(恕刪)

1.房屋權狀的坪數
2.更新前房屋權狀坪數20
理論上更新後房屋權狀的坪數20/70%(假設公設30%)=28.57
但實際上不可能那麼精準
會有誤差
(不含車位計算方式)

北市首宗一坪換一坪 都更案通過

土地 2800

可銷 21703

2800*2.25*(1+0.5*2)*1.72246= 21703

黑色字體數字尚需調整

南港老公寓都更 1坪換1坪

建商 40%




已經開始要抗爭了!!


有居民反對 嗆「抗爭更甚文林苑」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北市首宗「一坪換一坪」老舊公寓都更案通過,地點位於南港路一段及興東街口。贊成者欣喜案子談了八年終於通過;反對者痛批市府比共產黨還惡劣,未來不排除以比市府拆除文林苑更激烈的手段抗爭。

從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就開始配合市府推動此都更案的南港七二○地號更新會理事長王煉照表示,這一帶都是民國四十三年興建的老房子,衛生條件差,加上地處低窪,經常一下大雨就淹水,老屋改建是絕對必要的,「當地居民三分之二都同意改建,不然市府怎麼可能宣布都更案通過,建商也舉辦過多次公聽會,讓一切資訊透明化,我鼓勵反對者多參與會議,對都更案進行了解,這樣才不會道聽途說,土地所有權人自己就可以是內行人。」

居民劉先生則持反對意見,直言「一坪換一坪」根本是一場騙局,扣除公設、建蔽率,未來實際居住坪數大縮水,無法擁有百分之百的使用率,懷疑建商找來幽靈人口,投下都更贊同票;他指出,建商曾多次前來遊說,並採個別擊破法,「每次建商來都會說,就差你還沒簽同意書了。」讓他很反感,他強調,並不是為反對而反對,但都更條件不好、細節也都未談定,教他如何接受,「反正我的房子現在還是好好的,不是說倒就倒,幹嘛急著都更。」

反對都更的住戶王孟子,也批評郝市府漠視居民權利,大罵市府不把當地居民當人看,比共產黨還惡劣,與財團掛勾圈地,都更案通過他完全不知情,「我每天都睡不好,擔心祖先留下的土地財產不見了,市府根本是土匪。」他表示如市府堅持都更,他將採取比文林苑更激烈的手段捍衛自身權益。


btjeff wrote:
已經開始要抗爭了!!...(恕刪)


明白問題是出在政府政策上 可是一堆人卻把責任推給不同意戶 這樣誰願意接受都更

hua1234 wrote:
都更1坪換1坪-首例...(恕刪)


房子拆掉再來說成功或過關吧
現在不能強制拆除了
所以跟合建一樣同意比例需要100%
只要有一戶不同意你就別想住新房子!!
不要把不實的資訊提供給無辜的老百姓..造成別人的判斷錯誤...新修法規是這樣寫的...

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因實施主體不同,將分為政府主導或民間主導分別規範之,對於政府主導之更新案,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得由實施者逕為代拆遷;如屬民間主導之更新案,則應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以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之權益。
現在都更案有多少是建商主導實施 他們會保障住戶權益嗎 如果會那為什麼有爭議
大便都找的到人說是香的...你說民主社會去哪裡找100%的...不要說民主社會...蔣經國舉手當總統的時代他當選都沒有100%同意哩...如果爭議是大多數..那當然有問題...如果爭議是少數..那就透過機制解決...機制包含政府及法院..如果透過機制還不能信服..那要怎麼辦??那社會就亂了..亂了誰的利..拳頭大的得利..有錢得的利..最後吃虧得肯又是小老百姓....

法律是中性的訂在哪裡給各路人馬去遵守...實施者可以是建商或住戶那是自己的選擇...建商不是慈善機構, 他不會保障你的權利, 他只會保障自己的權益(就跟自己只會看到自己的權益, 建商的權益關我屁事是一樣的), 自己的權益是需要自己去爭取得..是兩方互相爭取獲得一個雙方都互相可接受的得利結果...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要鄉愿的只會說我不要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那對你是一點幫助都沒有...
補充一下

媒體報導都更條例修法的方向,應該都還只是主管機關的看法
內政部所提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現在還沒送立法院
目前進度是11月7日通過行政院政務審查會,
最快也要下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才能送立法院

到立法院時又不知會修成怎樣,以及多久才能過

可能要看最後通過的條文才知道以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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