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林苑釘子戶被拆,看土地法第43條

昨天休假下雨,剛好趁此機會到地政機關查資料

到昨天(4月26日)為止

地號803所有權人還是登記王家的

地號804所有權人也還是國有財產局

依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到昨天(4月26日)為止,土地登記簿中之地號803之所有權人還是王家的

亦既地號803之所有權人是王家的,有絕對效力

那之前市府未經同意進入私有土地及建物,拆除私人建物,是否合乎法令?



(有錯請指正)
2012-04-27 11:56 發佈
都更法
因為有人說過 惡法亦法

雖然拆 有失公道 但違法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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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憲法 大概沒有人會去計較吧


kun哥 wrote:
昨天休假下雨,剛好趁...(恕刪)


都市更新條例為土地法等相關法規之特別法,詳請至立法院網站查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記錄。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源依據如下。

名  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您其餘問題請查閱 都市更新條例第 四 章 權利變換第29~43條規定。

現階段在法律上,文林苑王家已經沒步了才會採取目前的策略。
如果有對王家有利的法條與法規,王家請的律師也沒理由會放著不用。
最近上法規課聽到的,就法理來說是這樣的
憲法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重點在於那三個字「與限制」,在某種條件下政府是可以限制
也就是處理人民合法取得的財產的,不然政府要如果管理都市發展?
又政府憑什麼管制人民合法取得土地之建築行為?不就是因為都市整體發展(所謂的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條例是不是惡法,個人覺得看執行單位而定啦
如果是以政府機關來執行,像是常聽到的某某重劃區就是都市更新的一種
在重劃(更新)之前通常都是乏人問津的土地,一重劃(更新)完變成搶手地點
個人認為萬華的剝皮寮文化園區也是類似,他應該是以都更條例裡面的祭祀公業來更新
就是一堆人繼承繼承最後土同簽不出來,總不能擺給他爛,最後由政府公告辦理
以上這些應該是比較正面的案例吧?

以這新聞事件來說,政府的介入也是基於憲法第143條跟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
他的作用是「強制執行財產權的轉換」並不是去剝奪財產權,實際上王家的財產權仍然在
比較有問題的部分是,建商處理的手段粗糙,太急著獲利沒處理好落人口實
至於有沒有非法政商關係我不清楚就不討論了

另一個是王家想要硬卡但是失敗了,相信版上從事相關行業的人都遇過這種地主
該持有土地價值不到地主開價的價值,但又礙於法令或其他因素導致他變成一個關鍵點
要嘛就是要接受他芭樂價,但又很難對其他同意戶交代,成本也是問題
要嘛就像今天這樣硬幹,但是沒搞好大家都很難看,就是今天這樣子囉

反正什麼法律、工具、制度,在有心人手中都會搞出千奇百怪的名堂來
不然這制度立意原本很好,要改善老舊市區公共建設不足的問題
只是所有的事情一牽扯到錢,所有的美意通常就開始變質了......
這種事件通常真正後害者是一開始就同意的人...通常他們只求換個新房子住
換給他也是得拿來自己住,賣了是有賺,但也是要找個新地方住啊


題外話
至於那個樂團主唱說:「都更像強姦,用完了再給你點錢」個人到不怎麼認同
反而覺得都更比較像自己出來援交,價值多少通通自己收下
只是因為他的原則是權利變換、等值交換,把你的土地透過估價方式轉換成金錢
都更完成後再以重建成的新房屋估價來支付這筆金錢,只是土地變新成屋了

市地重劃比較像被仔抽頭,我提供100的土地,但必須負擔至少約4~50的工程抵費地
最後回到我手上的只有50左右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價值卻大大提升了

真正像強姦的應該是徵收,政府跑來跟你說這塊地我要了,你申訴也沒有用的
除非你家有人能夜奔總統府啊......用完再給你行情價的1/10不到,表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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