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是個對於各項文謅謅法律不甚了解的小市民
這裡有一點問題想請各位法律通開示一下
如題,如果光就消防法規來看,此案到底有沒有瑕疵呢??(消防車到底開不開得進去阿)
豬年...豬頭啊... wrote:
這告到監察院法院,這些蓋章的人,肯定要被彈劾和吃牢飯
這兩個單位不是睡著了就是已經被收買了
你覺得那些蓋章的人會有事嗎?
頂多弄到最後國賠
用你我的納稅錢去陪
為什麼國賠不是叫做錯誤決策的人賠
至少也要負擔一部分比例吧!
搞成現在公務人員一點也不怕決策錯誤
反正搞出問題國賠不是花我的錢

營建署所頒布“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54&Itemid=100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 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 附圖例 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如外牆開口(窗口、陽臺等)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士林文林苑更新基地緊鄰的兩條道路,後巷寬度不滿2.5公尺,前方涵洞淨高也未達4.5米。文林路也因士林橋緣故,實際測量寬僅約3.3公尺,就算有誤差,就連要符合5層建築物以下的救災規範,都有困難,遑論救助15層樓的文林苑。除非,除非台北市政府願意拆了士林橋,否則,這條寬度僅約3.5公尺的「文林路」,怎樣都無法符合消防法規。
士林文林苑規劃平面圖: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1/07/EDD_3062.jpg
以下為個人看法:
前方文林路的部分,建築物退縮後比郭元益大樓尚為後退,郭元益大樓前人行步道可用,故消防車輛足以駛入。前方亦留置足夠雲梯消防車活動之空間8mx20m。
側面六米計畫道路寬度不足未開闢完成,應該是政府的問題。
不進行更新,文林路橋下右側3.3米及後巷2.5米,故原實施更新前的建築無法進行救災。
其實該區塊除前街寬度足夠,該側的建築消防救災ok外,含王家的房屋在內都有嚴重的消防救災動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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