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把住3的6M巷1F出租給某大連鎖餐飲公司, 但該1F並不做為直接對外營業的餐廳.而是做成員工的訓練場所, ie, 新進人員就先到此接受實機沙盤演練.不管是烤箱, 炸爐, 抽油煙機..... 都和門市的設計非常雷同, 這樣員工訓練結束後就能立刻上機台.另1人想出租給中央廚房, ie, 在這裡煮, 然後送到各分店賣給消費者.還有1個要開訓練煮菜的教室, 讓那些不會料理三餐的新女性能在嫁人後煮給家人吃.法律規定6M巷禁止開餐廳, 應該是指有直接對外營業的.這幾種都無直接對外營業, 雖然都要大量開火.這樣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