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板友所推薦的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去查,
發現今天要去看的房子, 是第三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
請問, 這是不是說這塊土地上的房子, 以後可能被徵收為道路用地?
它的市價應該是要比較低的?
第三種住宅建蔽率法令規定是45%,但地圖上看起來蓋得滿滿的呀(32年舊屋),
有使用執照(雖然該資料庫查不到), 但當年怎麼會發得出來??
然後更怪的是,
朋友買的附近的11樓的電梯公寓, 居然是"第一種商業區",
但明明除了一樓, 都是當住家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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