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像都符合......行政院13日訂定「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台灣省、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訂定不同標準,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桃園縣比照高雄市。出售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新台幣103萬元以下、台北市158萬元以下、高雄市110萬元以下;出租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56萬元以下、台北市99萬元以下、高雄市為66萬元以下。
lienly wrote:出售標準:台北市158萬元以下出租標準:台北市99萬元以下 你的房租收入就不只了吧~~我肯定符合,,我要買國宅,,租就不用了,,住家裡.......還是我可以轉手租別人??國宅不是還有一條規定?直系親屬不得有房產???這個我就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