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租國宅的收入標準.....

我好像都符合......

行政院13日訂定「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台灣省、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訂定不同標準,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桃園縣比照高雄市。

出售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新台幣103萬元以下、台北市158萬元以下、高雄市110萬元以下;
出租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56萬元以下、台北市99萬元以下、高雄市為66萬元以下。
2011-01-19 22:3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收入標準 國宅
糟了個糕..........我也符合.........原來我們彼此是競爭對手............哈哈哈!
lienly wrote:
出售標準:台北市158萬元以下
出租標準:台北市99萬元以下



你的房租收入就不只了吧~~

我肯定符合,,我要買國宅,,
租就不用了,,住家裡.......還是我可以轉手租別人??

國宅不是還有一條規定?直系親屬不得有房產???
這個我就不符合~~
結婚夫妻收入合併計算後不符合資格;
離婚後分開計算,反而兩個人都各自符合,又多一個名額!

難怪離婚率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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