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區的預售屋建案 - 橡園撰

請問有人去看過文山區忠順路一段42號的預售屋建案 - 橡園撰嗎? (七月才推出的)

可以分享一下開價與環境嗎?
我是別區域的,想看這一區的房子
2010-08-10 14:49 發佈
半個月前無聊去看了一下,28和56坪兩種選擇。
公設只有少少的30%而已(還而已勒)

B2~4F都有停車場,1F~4F是三間28坪的房間+停車塔,
5F是兩間28坪的+一間56坪,剩下的是56坪雙拼(好像到九樓)。

總戶數大概23戶,總停車位有50個左右(含地下室),停車塔大概要等到死吧。
停車入口在忠順街,出口在後面的巷子,蓋房子的時候會從人行道在退三米才開始蓋

附近還算熱鬧,有市場,有超市,有一堆賣吃的,有麥當勞,有公車,有學校。
缺點大概就是忠順街有點小,雙邊停車還有公車,有點危險。

個人評價不優
第一建商不用心,格局改了之後樓上的樣品屋卻沒有跟著改,要我們靠想像的。
第二價錢偏高,我問5F 56坪的那間,開價5X就完全不想在談了。
第三停車塔一定會偶而壞掉,然後就得坐計程車去上班。


我也去看了, 在還沒有價目表時就去了,後來代銷要我再去, 就沒興趣了.
其實問題就在"停車塔"(時間, 噪音, 維護費, 車高限制等), 這樣單價的房子+停車塔位也不便宜,
應該有其他......., 另外查了一下網路, 這家建商之前好像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有人知道是怎樣嗎???
感謝 提供現場的狀況

看來不是一個好標的 (有停車塔,那就會有噪音,維修費,用電費等)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6,&job_id=144532&article_category_id=884&article_id=75124

建案廣告不實德安公司罰200萬元橡園公司罰100萬元
文 / 站務3 【台灣法律網】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893次委員會議決議,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安公司」)及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公司」)於銷售文教區「德安雙囍」建案廣告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且廣告宣稱之建物面積與實際不符,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德安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處橡園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查「德安雙囍」建案位於都市計畫「文教區」,其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醫療保健服務業」,依法不得作一般住宅使用,惟建商德安公司及代銷商橡園公司為銷售「德安雙囍」建案,所使用之聯合報廣告、醫師公會會刊廣告、工商時報廣告使用「國寶(級)住宅」、「豪景住宅」、「純尊貴住宅大廈」、「獨棟雙併大戶」、「讓所有慣於驕傲的名宅真正甘心臣服於此」、「生活靜宅」、「景觀靜宅」、「戶戶都是大客廳、大書房、大主臥,營造豪門大尺度的氣派」等說明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是本案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事業倘於廣告中以非法定名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或表徵,而未於廣告中輔以相當資訊註明其範圍,致有引人誤認面積數量之虞者,即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德安公司及橡園公司所使用工商時報廣告宣稱「51坪產品,擁有40坪開闊的室內生活空間」,易使消費者產生51坪產品「室內」主建物為40坪之認知,惟查實際上其主建物面積僅介於34.29至34.60坪之間,縱加計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亦僅為38.68至38.99坪之間,而未達廣告所宣稱40坪之坪數,是足認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之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德安公司及橡園公司就其商品所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eyec.ey.gov.tw/ct.asp?xItem=56677&ctNode=1096&mp=1

訴願決定查詢結果
案由 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訴願人 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80087518號
日期 2009/7/23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褚定義君
訴願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7164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檢舉調查結果,以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安公司)投資興建「德安雙囍」建案(以下稱系爭建案),委託訴願人代理銷售及廣告製作事宜,於廣告宣稱「景觀靜宅德安雙囍,戶戶都是大客廳、大書房、大主臥…」、「51坪產品,擁有40坪開闊的室內生活空間」等語,對於使用分區為文教區之建築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且廣告宣稱之建物面積與實際不符,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97年12月18日公處字第097164號處分書命訴願人及德安公司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訴願人及德安公司罰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200萬元。訴願人不服,以其僅為提供廣告文案圖面予德安公司決定及選擇,係依約代理銷售他人之商品,並非廣告行為主體,依工商時報刊登系爭建案之內容,係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商財經公司)為爭取日後廣告商機,批露相關廠商及商品訊息,以服務建商所設之版面,亦無對價關係,批露訊息並非廣告,且其文字內容並非訴願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所為,而係工商時報人員彙整潤飾後刊載,又房地之買賣售價係以不動產謄本記載坪數為主,而非以廣告之坪數作為計價之根據,縱將工商時報資訊之內容當作廣告,其刊載內容並不會令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另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條規定,文教區之劃定目的係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之目的,其不僅不會減損住宅區要求維持實質居住環境之目的,甚至有助於住宅環境之提升,對消費者既無不利,且作為住宅使用,亦不違反建築法規,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情事;況系爭建案廣告當時為預售屋,並無實物,訴願人無法知悉德安公司所提供之廣告內容是否與實物相符,訴願人純依德安公司提供之資料作成廣告,亦無廣告不實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41條前段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德安公司自承其為系爭建案之投資興建事業,並為系爭建案買賣之出賣人,德安公司將系爭建案委託訴願人代為銷售,訴願人透過刊登醫師公會會刊廣告、聯合報廣告、工商時報廣告等行為,以執行系爭建案代理銷售業務。系爭建案廣告以住宅型式銷售醫療保健服務業用途建物,並宣稱具有開闊的室內生活空間,對於消費者顯具招徠效果,足以增加賣方德安公司之交易機會,且依據醫師公會會刊廣告、聯合報廣告之內容企劃方向係由訴願人研擬,並已載明「企劃銷售/橡園(建設)」字樣,又工商時報廣告內容係訴願人提供資料予記者編寫而成,訴願人以總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二點五編列預算,用於報紙、雜誌廣告之刊登經費等,即系爭建案之廣告費用由訴願人支付,訴願人為執行系爭建案代銷業務,於行銷過程中刊登系爭廣告,足認訴願人對於系爭建案廣告之內容及使用具有實質決定及支配能力。復據德安公司與訴願人雙方締結之合約書約定,訴願人服務費用係自成交案件之底價金額中抽佣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五點五,即於受委託期間銷售戶數愈多,該公司獲利即愈高,是訴願人亦屬本案廣告主。系爭建案廣告(一)有關文教區醫療保健服務業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文教區以供文教機關之使用為主,同細則第26條規定訂定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就文教區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為明確規範;而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違法使用者,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上開處分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意見,系爭建案使用分區為文教區,建物用途為醫療保健服務業,文教區住宅部分僅附條件允許原有之獨立、雙併住宅,以及附設於機關供單身員工宿舍及招待使用之寄宿住宅,系爭建案如供作非前揭附條件允許範圍內之住宅使用,則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既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即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又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系爭建案位於都市計畫文教區,依法不得作一般住宅使用,惟醫師公會會刊廣告、聯合報廣告使用「國寶(級)住宅」、「豪景住宅」、「純尊貴住宅大廈」、「獨棟雙併大戶」、「讓所有慣於驕傲的名宅真正甘心臣服於此」等說明文字,工商時報廣告使用「生活靜宅」、「景觀靜宅」、「戶戶都是大客廳、大書房、大主臥,營造豪門大尺度的氣派」等說明文字,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是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難謂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二)有關建物之面積與實際不符部分:依工商時報廣告宣稱「51坪產品,擁有40坪開闊的室內生活空間」,德安公司表示廣告所稱室內生活空間係指主建物加計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面積。惟系爭建案51坪產品之主建物面積為34.29至34.60坪之間,主建物加計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面積為38.68至38.99坪之間。以建築開發事業及代銷事業習於銷售建物,自當知悉建物面積為不動產交易之重要事項,而應於廣告中核算正確之面積以詳實告知購屋者。本案工商時報廣告宣稱51坪產品,擁有40坪開闊的「室內」生活空間,易使消費者產生「室內」主建物為40坪之認知,然其主建物面積僅介於34.29至34.60坪之間,與廣告宣稱之40坪實有相當差距;縱依德安公司辯稱室內生活空間為主建物加計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加計後之坪數僅為38.68至38.99坪之間,亦未達廣告所宣稱40坪之坪數。系爭建案每坪銷售單價約30餘萬元,前開坪數差距相關之實際經濟利益,對消費者交易決定實有相當影響,合致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訴願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情狀,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訴願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100萬元,經核並無不妥。
又觀諸工商時報廣告刊登系爭建案內容係介紹系爭建案廠商、用途、坪數及所在區位等個案特色及優勢,並載明洽詢電話資訊供消費者與銷售事業聯繫,非但與一般媒體報導有間,且具有行銷系爭建案之目的及功能,以工商時報廣告刊登本身縱與報社間無對價關係,堪認報社為訴願人廣告主之利益所為。廣告係事業於交易前對不特定人之招徠手段,消費者受到廣告吸引而與建案銷售者聯繫或前往看屋,該廣告即已發揮功能,至於契約僅係事業於特定人為交易後,用以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範圍,其於不動產買賣流程中使用之先後時機、對象、及影響層面等,與廣告均有所不同,契約之另為補充、補正說明並不影響不實廣告責任之認定。至訴稱無法預知德安公司提供廣告內容是否與實物相符云云,據訴願人於97年10月29日陳述紀錄陳稱,系爭建案各項廣告製作前,德安公司提供實績、基地條件、產品規劃、建材設備說明、建造執照工程圖等資料,依約定由其辦理銷售廣告、企劃製作及業務執行事項,而德安公司前於97年10月28日陳述紀錄亦表示,該公司於系爭建案廣告各項廣告製作前提供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建造執照工程圖、系爭建案各戶總坪數之底價表等資料予訴願人,足認訴願人於系爭建案廣告製作前,確已取得系爭建案之建造執照及其工程圖說,且該等資料已明載系爭建案之使用分區、用途及各戶別之規劃面積,訴願人據此確實得以認知各系爭建案廣告內容與規劃不符,復經原處分機關公法字第0980002307號訴願答辯書及第0980003610號訴願補充答辯書辯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郭 介 恆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洪 家 殷
委員  林 秀 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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