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土地不同人,請問可否過戶?

請問各位大大:

房屋共四層,每一層各二戶共計八戶。土地每戶分別持份1/8.

35年前土地與人合建,父親有一樓一戶,但建材是建商出,所以約定一樓房過戶建商但土地仍是父親所有。

一直未住在那裏且建商也不進住,於是叔叔在20多年前進住,建商也不管。最近建商要求叔叔搬離或向建商買房屋所有權。父親也在數年前過世,土地過給我。

請問叔叔有權向建商買並過戶嗎?因土地還在我手上。

謝謝
2009-12-21 16: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建物土地
不行嗎?
房屋權狀,土地權狀是分開的啊!!
PS.狠一點,可以跟你叔叔收土地租金!!
That's All
你們家的問題是久遠以前的房子才會有的事....我不知道我現在理解的對不對。
基本上來講,土地是土地,建物是建物,你們各有使用權,所以,你叔叔確實可以跟建商買房子,過戶的也是房子的權狀,他們會有房子的使用權。
但土地的使用權在有持份的人身上,這就形成一個很吊詭的情況....
你們各有各的使用權,但你們彼此都不能不付費用的趕走對方,如果這是你的問題的話。
如果你要把叔叔趕走,須要付錢買房子。
如果叔叔想把你趕走,那是有可能的,因為你沒有房子的使用權,屋主要求你走你就要走了。
只能說,吊詭.....XD
區分所有建物(指一般的公寓大廈)在公寓大廈條例實施之後,依公寓大廈條例四規定,「專用部份不得與其所屬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建物基地一體化)」也就是說,建物和土地是不可以分開買賣、設定的。但有例外,也就是在公寓大廈條例實施之前的舊公寓大廈,就像本案一樣,是可以分屬不同人所有。

這個案子,建物部份是屬於建商,建商當然可以將其所有權出讓給第三人,而且當初建商出錢,當事人父親出地,表示當時當事人的父親即已認知並容許該建商得在該房屋之堪用的期限內使用當事人父親的基地,而且是無償使用,才會雙方合意土地歸當事人父親,建物歸建商。

今若建商出讓給善意第三者,則善意的第三者自然擁有和建商一樣的權利,一直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當事人也自然必須承認這項事實。

板主,我建議你,搶在你叔叔之前,向建商買下來,否則,這個房子,你一輩子也拿不回來。地上權在別人手上,這種房子沒有人會買,連都更都很難…
根據內文,叔叔已住超過20年,建商未管,那叔叔就已取得地上權,版主再花一次錢,恐怕只是白花給建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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