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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lelotw wrote:
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恕刪)


滿口銅臭 言不及義

我先聲明要跟妳發生性行為 (都更)
而且有一堆人來想一起跟妳發生性行為 (一起都更)
明明沒有妳 這些人還是可以找小姐就好 (減少都更面積)
後來還用多數人權益決定妳必須要被強暴

因為妳第一時間只有聲明 以及開會時寫入不同意發生性行為
現在 這一群人 說妳沒有用公文回覆妳不要發生性行為
於是發生性行為合法
這樣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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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跟公寓是完全不一樣的居住方式,
像我住慣透天厝根本不考慮住公寓,
擁有完整的土地持份憑什麼要換成公寓?
完整的私有財產竟然能這樣被人圈地設計,
這是什麼道理?
要買我的私產還要我請假去參加公聽會,
不參加就視同同意公聽會的主張,
請問不能上班薪水的損失誰要付?
WTF!!!這是還是民主國家嗎?
lelotw wrote:
什麼祖產,什麼老房子的感情,我們看不懂(恕刪)


換作是我我也不想搬啦,一個從小住到大的房子都有他的回憶在,不管房子有多破爛,反正事情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根本不能体會..他們要搬是他們家的事,你沒資格去批評人家,就因為利益二個字就可以把自己給出賣了..唉

pro_yo wrote:
我原本有塊百分百土地持份屬於我的土地,我幹嘛一定要跟你去住新大樓,
然後土地改成共同持份???...(恕刪)


搞清楚開板的標題好不好!我可不反對王家住老房子,我甚至願意用我那戶老公寓,交換王家的新房子!
只是我幹嘛支持王家,落到最後我也只能住老房子?


haa0107 wrote:
1.公聽會既然不是關鍵,公聽會後也可提出書面異議,
  那麼可提出異議的期限到底是何時?
  而預售屋是否有在此期限之後才開賣?

  如果預售屋在此之前早已售出,
  合法嗎?

其實以都更條例規定,被劃入都更單元,當同意比例達到門檻就可以送審議核定
在此之前就只有同意比例的問題,王家自始未出具同意書,所以在判決定有提到

「系爭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且因原告
等未出具同意書,故自始未計入同意比例內,原告等不同
意參與之意見,對系爭計畫案符合同意比例認定不生影響
。」

提出異議之規定乃針對「權利變換計畫書」的部分,是在權利變換後提出,但是已經不影響核定完成
的都市更新計畫。

當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後,就可以申請建照。有建照就可以預售了。


2.王家兩棟其中一棟既無建築線也無交通線,
  它是被804擋住,
  王家憑著什麼去爭取兩棟皆不參加都更?


803地號應該是沒有辦法不參加都更的
而高等法院判決是說801地號也沒有建築線,不過王家有不同看法,認為有建築線。

「反觀原告等
若未加入本件都市更新案,依其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
線,且基地深度皆不足15公尺之情形,依臺北市土地分
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屬於畸零地,且因鄰地均已興建完
成又未鄰接建築線,依法不可單獨興建,亦無法與他土
地合併改建」

此處王家在最高行政法院有提出異議
「又原判決稱上訴人所有803、
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均未敘明理論根據
,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仍認定無建築線
「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

3.此事延宕未動工的原因,
  就是王家<===除非我得到的資訊都是錯的
  王家怎可能不知情,他是拖延都更的關鍵人物?


王家主張的是說在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都不知情。
但法院判定不合常情,雖王家提出信件送達的問題(錯誤地址或是大廈管理收件、塗改等)
但是仍有其他管道如公告及自承建設公司董事長曾來協商,故應知
另有部分信件招領逾期退回也被判定為「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

延宕未動工當然是因為王家...
之前雖然有都更條例第36條
但是從來沒有拿出來用過,政府也怕有麻煩
這次應該是政府不拆恐怕也會被告廢弛公務之類的

suan2289 wrote:
是呀說穿了,不過王家...(恕刪)


不填價格不得訴願~講幾百次了~ 來亂的喔?

lelotw wrote:
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有沒有讓王家虧到?


你的意思是沒虧到就可以 有虧到就說不嗎??

你可以接受也沒錯 別人不接受也沒不對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wang6429 wrote:
王家人比很多台灣人都...(恕刪)


"當納粹追殺共產黨,我沒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當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當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不說話,因為我是新教徒
當他們朝我而來追殺時,已經不再有人出來替我說話了!"
from 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

不知道為何看到了這位大大的回文, 我就想到了這篇文章!

kidd9876 wrote:
我家住景美的一樓~門口可以停兩台車
還有前後院增建~我都不想參加都更了~...(恕刪)


很好!但跟我無關!你門口又不會分我停車 ....

你家要被強制都更時,還是請你自己努力,我則努力讓我的老公寓完成都更就行了 ...

EVENWANG wrote:
我先聲明要跟妳發生性...(恕刪)


請先確認台灣是和某些回教國家一樣定有「強暴法」嗎?

都更說穿了就是一種國家力量的強制,一般老百姓必須要小心應對。

如果都拿一般常理、常法就可以解釋,那弄個都更獎勵辦法就好,幹嘛還搞什麼強制?!

很多動作在法律上是有其「意思表示」。獅子大開口的意思表示不會是老子不願意賣,而是價格談不攏。然後對方拿法律中關於交易價格的規定來約束時,就沒有自己亂解釋的自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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