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舉辦公聽會你不來參加,法院就認定妳沒有反對如果你在這整個"法定程序"上都沒有提出反對那你就是沒有反對_____我不太相信 建商沒有再公聽會前面去接觸 不過 反對根部表示意見依樣不計入同意比例對話訂更新單元 沒有影響
tingting_0907 wrote:台北市政府説~依法行政~好大的口氣阿~那既然都該依法行政~今天你對文林苑事件就是強制拆除~那師大夜市又態度曖昧~阿不是依法行政~阿怎麼不去把師大強制停業~都發局丁局長你為什麼兩套標準阿!! 好吧,被市政府柺了...靠...王家是獨立產權既然都拆了~順便連師大一起拆一拆好了
剛剛才看新聞的畫面,真的是蠻心酸的憲法明明就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如果是共同大樓的用戶,多數決就算了王家只是在旁邊的透天,今天看到大家的討論串也看到了美國那位婆婆家的照片還有成田(或羽田)機場的樣子也有學者說了並沒有公正的第三方來保護這些住戶雖然一坪換一坪,可是持分數增加每個人的土地持分是被稀釋的尤其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都市更新是有必要性的可是還是不夠周詳公權力變成建商的打手"如果"我家隔壁是舊大樓,想都市更新我也得小心了反正人家都同意了把我家圈進去剛剛好而已不配合就變成釘子戶了...
今天王家要兩億又怎樣?王家貪又怎樣?(這是假設)那是他的家,他的東西他不爽賣你就可以用搶的?就算他今天喊十億你買不起就旁邊玩砂就這麼簡單結果勒?財團的建案買不下來用都更法硬拆?尛?你財團的利益跟大眾的利益有何關係?捷運那些的沒話說,這只是建案耶!?
對於王家,他們或許是受害者沒錯! 但 " 有關「釘子戶」王家所提疑義,經訴願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王家提暫緩執行訴求,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 "至此北市府依法行政! 並沒太大的爭議! 講難聽點,拖了三年,那那些人三年租房的租金一戶可能快一百萬是不是可以一並伸請國賠 ? 還是都可以找王家要 ??北市府,行政院都是行政機關! 本來就該依法行政!不然余文何必去白坐幾年牢? 一個號稱他在位絕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更是天大的笑話!!今天的問題不在大家說的,多數強奸少數!而是這整過過程完全合法,且王家高等,最高行政法院都敗訴!當然大家可以很訝異 "為甚會有這樣的都更法,還三讀通過,讓建商可以有運作的空間," ,去問你我大家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吧! 那才是大家矛頭 該對準的方向才對!!
goethe0214 wrote:再詳細來說,臺北市政府代拆的規定依據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立法當時係由謝長廷先生任行政院長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蘇貞昌先生任行政院長期間完成立法通過的,綠營會為王家強出頭?對於這樣的規定如果是違憲的,立法通過當時有多少人反對,現在反對的學長專家及團體們在當時可曾放過一聲屁公開表達反對,甚至壓著綠營的政治人物撤回這種提案?事實是,當時完成立法時社會還一片掌聲,說釘子戶小心了,現在又不一樣了,變成違憲的法律?...(恕刪) 這是網路上找出來這條法案的贊成立委名單,我倒是不知道謝長廷和蘇貞昌跟這些佔有絕對多數黨派的立委交情這麼好阿
realeric wrote:請問王家對權利價值的...(恕刪) 王家聘請過三家估價公司鑑定,均坪230萬(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建商只願意出130萬,直接腰斬。市府都發處只就建商是否發放「公聽會通知書」,作為程序進行因素,至於「公聽會通知書」是否真的有交到住戶手中,不在管制之內。意即,就算建商把信寄到金門,按照《都市更新條例》,建商便已履行通知義務。「若公聽會住戶未到場」,視作放棄權利,由建商代為實行。都更法裡的建商,在職權上擁有小政府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