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間過去你也將有一天老去,當你變得醜陋,當你只想要維繫自己長此以來的住居,他們會說,不,他們會說,為了更遠大的明天為了讓你我所居城市更好,更美,更漂亮,你必須犧牲。而你想為何沒有人挺身而出與你一齊捍衛?只因當時,你還光鮮艷麗的時候,也束手放任政府推倒那一堵堵矮黑的灰牆
Robert1012 wrote:nyko1225 wrote:如果這裡有99%的網友投票贊成戳你菊花你服不服啊這樣夠民主吧少數服從多數喔要記得菊花是你的喔....(恕刪) 請別強詞奪理了,都更能跟菊花比?果然是思慮不清,以至於容易受到有心人扇動
這件案子跟財產權的不當侵害不一定有關係吧,因為王家的財產價值是增加的,事實上更新完後他仍然在該區塊居住,當然如果他賣掉那就另當別論。很多人提到法律不能強迫參加都更,但其實法律一天到晚都在強迫我們做一些我們認為自由的事情。當走在路上要遵守紅燈、交通號誌、標線。停車時要停在劃定停車格內或非紅線區域。深夜在自家不能大聲喧嘩、製造噪音、在自家大樓的公共區域不能任意抽菸、遷移住所時記得要辦理戶籍變更、結婚時要辦理結婚登記、看病時要帶健保卡否則自費、買賣物品要繳納稅捐等,這些都是法律限制我們權利自由之處,反不反?財產權不能限制?三七五減租算不算?耕者有其田算不算?要不要叫當時因此取得土地的佃農及其後代把土地返還給受此影響的地主,並追繳法律所限制而免繳的租佃?都市計畫對土地建築的建蔽率及容積率限制,要不要廢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要不要廢除?生活在社會中,有時在權利與社會運作間就要做取捨不是嗎?如果王家的房屋真的有文化價值,在這二年期間內有無文史工作者代為申請古蹟或歷史建物認定?為什麼沒有?如果王家的房屋沒有所謂的文資價值,為什麼不能要求他進行都更?很多人都忘了,其實建築法對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也有規範,這規範也違反財產權保障?如果沒有,那為什麼在提供了足資補償或對價的價值,在最小侵害的情形下(未強迫你離開居住的社群),法律不能要求所有權人讓步?再詳細來說,臺北市政府代拆的規定依據是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立法當時係由謝長廷先生任行政院長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蘇貞昌先生任行政院長期間完成立法通過的,綠營會為王家強出頭?對於這樣的規定如果是違憲的,立法通過當時有多少人反對,現在反對的學長專家及團體們在當時可曾放過一聲屁公開表達反對,甚至壓著綠營的政治人物撤回這種提案?事實是,當時完成立法時社會還一片掌聲,說釘子戶小心了,現在又不一樣了,變成違憲的法律?總之,我覺得這個議題其實真的沒有什麼價值,浪費了太多的社會資源。如果王家真那麼有骨氣,我是樂見他們除了留下分配後取得的生活空間,把剩餘的部分捐出來當孤兒院或家暴安置中心,這樣才真的是言行如一。不然,旁人在"喊燒"有什麼意義?
寧古塔將軍 wrote:看過所謂懶人包啊雖然...(恕刪) 你誤會了。都市更新的住戶若要向政府提出申告,表達程序錯誤或不願參加都更,就必須提出財產價值證明,並且就分配的面積與價格提出具體數目,意即『權利變換異議』。王家按照《都市更新條例》,2戶估價合計約1.7億元。這是為了向市政府提出申告,所必須夾帶的證明。然而市政府與建商卻兩者唱雙簧,依附件證明誣賴王家獅子大開口,製造輿論。另,王家在權利變換價格1.7億的基礎上,建商只願意賠償7400萬。強買還能壓低價錢,好處盡賺的是建商,與背後層層黑手。
當初都更法通過簽名的都是國民黨民進黨票數根本抵不過國民黨大家還是選國民黨居多阿只要民進黨抗議就說暴力黨出事情要民進黨來替民眾申訴..說得過嗎?既然政府都拿法來跟你玩民進黨有辦法嗎?法都立了.能改變嗎?問問台北市多少人選國民黨不是選誰都一樣嗎?今天事發生在王家有先例了.下次就換你家了反正政府只要依法行政你就得拆就算民進黨做的再好還是很多人含淚投國民黨阿這叫自作孽不可活Jason K wrote:民進黨市議員那麼多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