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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林苑王家想和解,學生會撤退嗎? 歧見的開始(2013/03/31更新)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連四十幾棟的海砂屋,...(恕刪)


要住戶同意,網絡上的的說明很多了,不講話怎麼會代表同意呢,總結,就是跟住戶簽同意書才是同意。未經同意,強迫納進來就是無理。

kuoyuan1 wrote:
不是請你說明王家當初應該如何採取有效的手段以退出都更嗎?


都更戶如果要要主動退出

在都更事業計劃書審查期間:
1)在公聽會表示反對都更或不愿加入
2)在審查會中表示反對都更或是不愿加入
3)如果本身為畸零地,可以主動召開畸零地調解會,使自己被排除

上述步驟123,乃是反對都更案或是不加入都更的基礎

一般來說,即便在達到門檻以後,送審的都更案通過的機率不過就是5%,所以以上步驟應該有效
如果以上無效,反對戶可以
4)提出行政訴訟

如果反對戶或是釘子戶在實行以上步驟之後,都更案還是通過的話,那就抗爭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是針對都更受害者聯...(恕刪)


你唯一的癥結就是王家必須接受建商條件還有什麼 能不能改建是政府的事還要迴圈多久

現在製造問題是誰就由誰解決 只要拿不到同意書你PO再多法律都沒用 有本事去向政府抗議

handymanSG wrote:
都更戶如果要要主動退...(恕刪)



2012-06-15 01:22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營建署長葉世文昨(14)日表示,依照新修正的都更條例,未來一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在審議過程出現重大改變,影響參與更新者權益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須再次公展,以讓所有權人有再次考慮退場的機會。

 葉世文表示,依現行都更程序,當都更事業計畫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由產官學組成)審議前,須辦理公展說明會,在公展結束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表示意見,也就是可以選擇退出都市更新,這是第一次可以選擇退場的機會。

 新修正的都更條例又增加第二次選擇退出的機會。葉世文說,當都更審議委員會審查建商所提的「權利變換計畫」,出現重大改變時,且這個改變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時,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必須再次辦理公展,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這個改變影響自己的權益,也可在這個時候選擇退出更新。

 何謂權利變換出現重大改變?內政部官員表示,例如原「權利變換計畫」告訴大家都更案可爭取到40%的獎勵容積,最後經都更審議委員會核定降至30%,每戶分到的坪數由35坪縮小至30坪,這就是重大改變的一種,若原簽同意書參與都更者覺得利益受損,可在此時退出,但這位官員強調,退出不是劃出(劃出都更範圍),若退出的人不多,同意都更者比率仍在門檻以上,都更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

市政府什麼時候才要修正

肥貓宅男 wrote:
2012-06-15 01:22 工商時報 【記者於國欽/台北報導】
 營建署長葉世文昨(14)日表示,依照新修正的都更條例,未來一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在審議過程出現重大改變,影響參與更新者權益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須再次公展,以讓所有權人有再次考慮退場的機會。

 葉世文表示,依現行都更程序,當都更事業計畫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由產官學組成)審議前,須辦理公展說明會,在公展結束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表示意見,也就是可以選擇退出都市更新,這是第一次可以選擇退場的機會。

 新修正的都更條例又增加第二次選擇退出的機會。葉世文說,當都更審議委員會審查建商所提的「權利變換計畫」,出現重大改變時,且這個改變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時,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必須再次辦理公展,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這個改變影響自己的權益,也可在這個時候選擇退出更新。

 何謂權利變換出現重大改變?內政部官員表示,例如原「權利變換計畫」告訴大家都更案可爭取到40%的獎勵容積,最後經都更審議委員會核定降至30%,每戶分到的坪數由35坪縮小至30坪,這就是重大改變的一種,若原簽同意書參與都更者覺得利益受損,可在此時退出,但這位官員強調,退出不是劃出(劃出都更範圍),若退出的人不多,同意都更者比率仍在門檻以上,都更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

市政府什麼時候才要修正

這修法方向跟文林苑王家的狀況似乎沒關係吧!?
肥貓宅男 wrote:
2012-06-15 01:22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營建署長葉世文昨(14)日表示,依照新修正的都更條例,未來一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在審議過程出現重大改變,影響參與更新者權益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須再次公展,以讓所有權人有再次考慮退場的機會。

 葉世文表示,依現行都更程序,當都更事業計畫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由產官學組成)審議前,須辦理公展說明會,在公展結束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表示意見,也就是可以選擇退出都市更新,這是第一次可以選擇退場的機會。

 新修正的都更條例又增加第二次選擇退出的機會。葉世文說,當都更審議委員會審查建商所提的「權利變換計畫」,出現重大改變時,且這個改變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時,審議委員會可要求實施者(建商)必須再次辦理公展,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這個改變影響自己的權益,也可在這個時候選擇退出更新。

 何謂權利變換出現重大改變?內政部官員表示,例如原「權利變換計畫」告訴大家都更案可爭取到40%的獎勵容積,最後經都更審議委員會核定降至30%,每戶分到的坪數由35坪縮小至30坪,這就是重大改變的一種,若原簽同意書參與都更者覺得利益受損,可在此時退出,但這位官員強調,退出不是劃出(劃出都更範圍),若退出的人不多,同意都更者比率仍在門檻以上,都更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

市政府什麼時候才要修正


修正也沒用
如果釘子戶在都更審議過程中照樣給你來個相應不理,等到都更案通過了以後,再給你來個偽造證據,提起行政訴訟
敗訴后再來開個天價找建商協商,協商破裂后再找學生來抗議,該怎么辦?

handymanSG wrote:
修正也沒用如果釘子戶...(恕刪)


不理就排除阿 只要你法規合理合約簽訂還怕什麼不同意戶

目前就是法規沒有退場機制 如果當初有文林苑早就蓋好了

台北濫發獎勵容積什麼時候才能改進 還有禁止民間自行劃定範圍

肥貓宅男 wrote:

不理就排除阿 只要你法規合理合約簽訂還怕什麼不同意戶

目前就是法規沒有退場機制 如果當初有文林苑早就蓋好了

台北濫發獎勵容積什麼時候才能改進 還有禁止民間自行劃定範圍



朋友,不理就排除跟不理就納入不是一樣的意思?不理就是不理,旁人無權任意解釋業主的意愿
如果同意,就需要在都更事業計劃書送審前表達意見
此時不表示意見的都更戶是沒有被納入"同意“的百分比內的

如果反對,就需要在都更審查過程中表達意見
此時不表示意見的都更戶也不能被視為”反對都更案“的


都更達到門檻并不表示一定通過
反對都更并不一定保證都更可以破局

在都更審查之後,還有行政訴訟可以救濟的
這是都更的規則,不管是同意戶還是釘子戶,都要遵守

如果都更案已經依法審查通過并經過訴訟確立,還讓釘子戶可以藉著抗爭來退場,那都更案的法律效力在哪裡?這不過是給釘子戶一個敲竹杠的機會罷了

退場機制要有,不過是在都更案依法通過前

都更範圍內的業主都有成年人了,要對自己在法律上的行為負責

swordallen wrote:
要住戶同意,網絡上的的說明很多了,不講話怎麼會代表同意呢(恕刪)


你不懂為何不講話等於同意是吧
王耀德懂
他公開承認過他知道都更有強制性
在這種情況下不作為
被多數決只能說是自己放棄了權利


handymanSG wrote:
朋友,不理就排除跟不...(恕刪)


原來2億陳情書叫作不理 樂揚是最清楚誰不同意 卻沒在2年內持續協調排除 這也是都更規則

台灣都更法是抄自日本 可是為什麼卻沒把退場機制加入 難道不是圖利建商嗎

而且你們不討論都更缺陷 不正視建商惡劣 不重視政府濫權 只會一昧把責任推給王家 那我們為什麼要支持這種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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