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 ing wrote:事在人為,你不給錢,...(恕刪) 你這是新聞片面解讀,其實就是把合法的都更案廢止重跑,請問就算重跑,請問合法排除畸零地的規劃有嗎?有證據再來說有吧,在文林苑抗爭的學生,博碩師一堆,快一年也提不出來,你不是說有嗎?怎麼提不出來,事實就用保護畸零地的法規卡都更。
Erichuangtw1980 wrote:你這是新聞片面解讀,...(恕刪) 現在只有一個重點: 樂揚要不要排除重審,可不可行?全世界只有你說不可行,別人都是扯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市都更處代表江中信表示:樂揚若願意重跑計畫,用半年時間完成變更,現在文林苑恐怕早已開工。/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ZZZ ing wrote:現在只有一個重點: ...(恕刪) 你所謂的直接排除,是指不留鄰地給王家當道路,也不管王家土地太小,是畸零地無法建築?因為目前的法規,鄰地建築,必須合併畸零地,或鄰地分割出土地,讓畸零地變大可以建築,否則鄰地拿不到建照。
Erichuangtw1980 wrote:事實是連都更受害者聯...(恕刪) 請問受害者聯盟是建築專業單位嗎?你跟他們要啥設計圖? 憑啥? 政府都不敢講這種話!要蓋房子的人,自己生出設計圖,不會?你錢給我,我幫你生,怎樣?亂扣帽子,又無限迴圈一再胡言,你只剩這招?
Erichuangtw1980 wrote:你所謂的直接排除,是...(恕刪) 哪條法規,告訴你畸零地一定要合併使用?畸零地調解會,會調解出要你被迫合併使用的結果嗎?請你舉個例可以嗎?早就告訴你,是樂揚建設故意不走調解這條路,讓王家依法排除的,你還在裝聾做啞,一路無視到底,你可以去查查北市畸零地條款,看是否不可能排除?全台灣就是台北市文林苑這鳥建案而已,還有哪裡!?
ZZZ ing wrote:請問受害者聯盟是建築...(恕刪) 王家也有建築師,也提不出不用到鄰地的方案,何況你也說自己沒有建築業的背景,應該也是誤解。如果鬧的這麼大,真的有劃出方法,王家和聯盟早找到人規劃。等你提出不用鄰地的劃出規劃案。
ZZZ ing wrote:請問受害者聯盟是建築...(恕刪) 王家也有建築師,也提不出不用到鄰地的方案,何況你也說自己沒有建築業的背景,應該也是誤解。如果鬧的這麼大,真的有劃出方法,王家和聯盟早找到人規劃。等你提出合法不用鄰地的劃出規劃案。喊個價,我幫你找王家談價碼。
ZZZ ing wrote:哪條法規,告訴你畸零...(恕刪) 法院判決,王家是因為在都更通過前沒有提出退出,才無法退出都更。另外,建築法第44條(基地最小面積)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第45條(鄰接土地調處)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第46條(畸零地使用規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