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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dirtypoint wrote:
你打算 替王家用那一條 申請大法官釋憲
是36條呢,還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呢?


以上……

都更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既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說: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此段條文意義不明:

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三、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四、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一、二條所列的內容,其認定「協議合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對象,應有具體的「說明」及「理由」,而非沒有「實質」內容下,讓建商自由設定對象。
因為,王家自始就不願參與,怎會被建商「擅自」認定是協議合建之對象呢?

第三、四條乃是「已」確認「協議合建」的對象與必要理由之下,方得實施,否則就會任由建商依私人利益設定而執行。















danieliememe wrote:
大家不用再吵了已經有...(恕刪)

節錄轉貼自 中時
對此,詹順貴希望郝龍斌市長在三天內要出面說明,否則要以毀損罪提出告訴,更要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來要求回復王家房舍原狀。


啊,行政處分即使有缺失
還可以告毀損罪、還可以告民法

啊,這是在搞笑嗎?
王家真的該好好找律師


另外蠻好笑的是最高行政法院時的辯護律師
蔡正揚律師跑去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










路邊的浣熊 wrote:
那是801好運在他旁邊變成捷運高架,
有空地可以出入,
803好運有國有地和綠地給他出入,
20年前他路邊是台鐵淡水線的時候,
相信他更難出入。...(恕刪)

這...
鐵路還在的時候
到底鐵路柵欄邊是怎樣的情形
有沒有通行小路
還是緊鄰土地
但建物退縮留路通行
這你我目前都不得而知吧

從石敢當進來是5巷
那個5巷在鐵路時代
到底是有貫通還是無尾巷
有貫通801走778或802都可以
無尾巷801只能走802
目前不得而知
這個假設前提是無留有通行小路

路邊的浣熊 wrote:
805和下面兩塊地是同一建物,
同一產權所有人,
他要走自己的地不需要過問別人吧?
難道每走出去一次都要學咕嚕演一段內心戲嗎?
你不要再拿805墊背了。...(恕刪)

我又不是說通行的權利
我只是附和你增進801的消防安全
將805的消防安全也提升一下而已
dirtypoint wrote:
這是在搞笑嗎? ...(恕刪)

問題是現在反都更聯盟拋一個議題, 無論多無俚頭, 市府都忙著召開記者會回應

"市府建管處召開記者會回應, 關於拆除合併建築執照中的注意事項只寫36戶,而不是包含王家的38戶,市府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注意事項只是對於施工單位及勘驗單位的一些提醒說明,與拆除執照的內涵無關,就算寫錯也不影響拆除執照的效力。"

搞笑的是市府吧

dirtypoint wrote:王家真的該好好找律師

不用找律師, 對方兩天拋個議題出來, 市府相關局處就被搞得人仰馬翻, 忙著找答案召開記者會回應
主帥失策, 贏面變輸面
底下的人被操到死
到底是誰為難基層?
dirtypoint wrote:另外蠻好笑的是最高行政法院時的辯護律師
蔡正揚律師跑去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

市府怕被說找的都是支持市府立場的委員吧
市府被迫平衡一下

dirtypoint wrote:
節錄轉貼自 中時 ...(恕刪)

這些人是在搞笑嗎?
連王家手上那張權狀
到底還有沒有效力都沒去確認
還打甚麼損壞賠償啊...

蔡律師跑去當顧問
那仁愛路那個原告
可能就要換律師打訴訟了
不然原告律師=被告顧問
這很搞笑...
stargroup wrote:
蔡律師跑去當顧問
那仁愛路那個原告
可能就要換律師打訴訟了...(恕刪)



仁愛路案子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直接用違憲 來K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長要是聰明的話 就該撤回了

相較之下
文林苑的案子
兩院 的法官都是K 王家
倒是一堆名嘴 喊違憲

stargroup wrote:
我又不是說通行的權利
我只是附和你增進801的消防安全
將805的消防安全也提升一下而已


他很安全啊,
805跟下面兩塊整塊都是同一個建物還臨路,
沒有需要增進。

所以我才叫你不要拿805墊背了,
因為他可以自己通行自己的地,
又跟下面兩塊是同一建物同一所有人,
日後可以獨立更新。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長要是聰明的話 就該撤回了...(恕刪)

永春社區現在都不敢依法行政了, 這件更難了吧
stargroup wrote:
蔡律師跑去當顧問
那仁愛路那個原告
可能就要換律師打訴訟了
不然原告律師=被告顧問
這很搞笑.....(恕刪)

找蔡律師去當顧問, 仁愛路案子, 基本上郝市長算是認輸了

ROC526 wrote:
不用掌嘴吧,我想這樣可能會巴死你 ~

依法,法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依法行政,不會有違憲跟王家的問題
你當然可以主張司法院又沒釋憲【建商不等於國家機關】所以沒違憲問題
這是你的權利,你的邏輯,大家尊重你憲法上的權力 ~~~

不過你放心啦大家不會去拆你家
也不會有800個反對你的網友衝進你家把你拖出來
更不會嗆你說法律上還沒訂我們的罪我們就是沒罪我們愛對你怎樣就怎樣?
你放心啦,我絕對不是神隱起來的好市長
...(恕刪)

拆我家?
拖出來?
你是威脅我嗎?



ROC526 wrote:
...."法律上還沒訂我們的罪 我們就是沒罪 我們愛對你怎樣就怎樣?"..(恕刪)

沒判決以前 難道不是沒罪嗎?
要怎樣就來呀~
你可以做你認為沒罪的事~
當然
我也可以做我認為沒罪的事~

不過法庭上輸贏而已 不是嗎?

順便幫你斷句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查一下詹順貴 律師
其專長應該算 是環保方面的
應該也算是站在弱勢的律師
也應該是一位人權律師
我猜他是主動替王家
但在最高行政法院 並沒有打過 都更案 建築法相關方面判決
這個案子不是詹律師所專長的

如果王家找不到更適合的律師
文林苑的案子 應該看不到什麼精采的法律戰了

奇怪 不少法律人 好像很關心 文林苑的案
真的需要律師, 又看不太到人的感覺



http://www.taiwanruralfront.org/node/189
詹順貴捍衛環境 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詹順貴,祖父是佃農、父親是工人,因為生長背景困頓,讓他對於弱勢族群格外親近,加上熱愛賞鳥,發現賞鳥環境不斷被破壞,埋下他走向環境律師之路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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