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你打算 替王家用那一條 申請大法官釋憲
是36條呢,還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呢?
以上……
都更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既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說: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此段條文意義不明:
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三、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四、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一、二條所列的內容,其認定「協議合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對象,應有具體的「說明」及「理由」,而非沒有「實質」內容下,讓建商自由設定對象。
因為,王家自始就不願參與,怎會被建商「擅自」認定是協議合建之對象呢?
第三、四條乃是「已」確認「協議合建」的對象與必要理由之下,方得實施,否則就會任由建商依私人利益設定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