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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mic6ael wrote:
一旦發生災害,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多年前未劃入都更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沒有大法官的身份與權力,也要有憲法的法治精神。


以上…

套一句任我行的話:拾人牙慧。

唉…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

麻煩請舉例一下好了。

也就是,什麼叫做:未鄰道路?

沒有道路嗎?
怒濤爆裂 wrote:
那為何我說交警開單前 主動提釋憲就不對~
(我幹麻認同你的釋憲.)

---------------
我比超大法官小漢??

兩種標準


以上…

老兄,你說:「交警開單前,主動提釋憲就不對」

一、交警開單:為什麼開單?
二、主動提釋憲:你為什麼要提釋憲?

您以上的文字敘述,在沒有包含任何「實質」指稱下,就跳到:不對。

以致於造成第三點:不對。

再描述一次:
一、為什麼你會被開單呢?
二、你為什麼要提釋憲呢?
三、什麼事情不對呢?

請善用文字來釐清認知自己的心思意念,不要被文字「用」了,或讓情緒來「盲目」的發揮文字,以致於不知所云。



pensees wrote:
以上…套一句任我行的..
唉…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

麻煩請舉例一下好了。

也就是,什麼叫做:未鄰道路?

沒有道路嗎?
.(恕刪)

我幫他說


由於"百年老厝"

萬一發生地震

有坍塌發生的話

怪手進不去

所以家屬哭哭
怪手司機哭哭(救不到人 污濁)
怪手司機的家屬哭哭(看家人污濁 自己污濁)
怪手司機的家屬的女友哭哭(看男友因家人污濁耶污濁 自己污濁)
.........
一堆人哭哭
-----------------
污濁=鬱卒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建築法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第 78 條 (拆除執照之請領)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 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 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danieliememe wrote:
大家不用再吵了
已經有新證據顯示北市府的確有錯

台北市政府代拆的行政程序並不完備,台北市政府涉嫌違反營建署的相關規定(台內營字第0950805988號令訂定)

- 樂揚建設「拆併建」的建照中,並沒有包含王家兩戶。

-『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政府應該取得拆除執照,換句話說,政府在沒有拆除執照,建商也沒有拆除執照的情況下,樂揚建設的怪獸強拆王家兩家合法建物』

- 前來聲援的律師詹順貴表示,根據樂揚建設的建照來看,能夠拆掉其他三十六戶,但並不包含王家。
新聞來源






pensees wrote:
以上…老兄,你說:「...(恕刪)

你說違憲就違憲
你說OK就OK
你爽就好~

反正超大法官
可以超越大法官
自行認定哪些違憲該釋憲 哪些不該釋憲

別人質疑違憲一律不算
要經過你認定

說不通就叫人回家多讀書 多識字

小的掌嘴

--------------------------------------
突然聯想到周杰倫

「叫皇上全名,你是要被斬頭的耶」
--------------------------------------
新進會員?
特地來釋憲??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Qmore6545 wrote:
"市府"的定義本來就...(恕刪)


所以呢
你打算 替王家用那一條 申請大法官釋憲
是36條呢,還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呢?
你總不會 把都更法+自治條例 通通送給大法官 違憲
叫大法官 自己去找那一條違憲吧


還是除了會說違憲,
跟電視上的名嘴一樣,其他都說不出來?

peterTG wrote:
吐槽你一下,憲法的法...(恕刪)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釋字第400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1、依法,法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如沒錯誤,請依法行政。(這不是我說的哦,詳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2、依法,是法律有疑義才需釋憲,還是你們一直對【建商是否等於國家機關】有疑義?還是對法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有疑義?

要依法,怎麼輪也輪不到都更法賦予建商憲法上的財產徵收權。說穿了你們不就是希望先用低階的惡法把人殺了先佔利益,再叫其後人自己想辦法,再來拖個幾十年然後大家再一起出錢來立碑全民買單?228跟白色恐怖那些血淋淋的行政命令不也是如此?補償、道歉、立碑紀念,這哪個步驟需要釋憲?是非對錯與守不守法一念之間而已
stargroup wrote:
這...
這幾塊地緊鄰捷運
捷運高架蓋起來將801封成袋地
要是無法自由出入
這10幾年來801是怎樣出入的...?
袋地是袋地
能不能自由出入要由現狀判定吧


那是801好運在他旁邊變成捷運高架,
有空地可以出入,
803好運有國有地和綠地給他出入,
20年前他路邊是台鐵淡水線的時候,
相信他更難出入。

stargroup wrote:
另外舉報是權利
應該不是義務吧
自由意志不是嗎?


當然是自由意志,
要視而不見選擇鄉愿是您的自由,
既然如此就不要拿著別人也違法為理由要求法律放過其他違法。

stargroup wrote:
我似乎沒有你後面闖紅燈的論點存在吧
那為了增進805的消防安全
把他畫入範圍
不是更好嗎?但是有嗎?

固定式石擋換成移動式路擋
是會花到多少錢啊...


我說過了,
805和下面兩塊地是同一建物,
同一產權所有人,
他要走自己的地不需要過問別人吧?
難道每走出去一次都要學咕嚕演一段內心戲嗎?
你不要再拿805墊背了。
danieliememe wrote:
台北市政府涉嫌違反營建署的相關規定(台內營字第0950805988號令訂定)...(恕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請實施者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

(一)已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

(二)實施者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清冊及照片。

(四)應拆遷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已領取或提存之證明文件。

(五)拆除執照。但符合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後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邀集有關單位、事業機構及實施者研商代為拆遷之執行事宜。

(二)訂定日期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遷,並會同實施者勸導。

(三)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配合代為拆遷會同相關事業機構停止水、電及瓦斯供應。

(四)執行代為拆除。

==> 請問違反哪一條??

==> 好奇的是, 公務員不會沒事找事, 明知有社運團體介入還強拆, 這是為啥呢?

怒濤爆裂 wrote:
你說違憲就違憲
你說OK就OK
你爽就好~

反正超大法官
可以超越大法官
自行認定哪些違憲該釋憲 哪些不該釋憲

別人質疑違憲一律不算
要經過你認定

說不通就叫人回家多讀書 多識字

小的掌嘴(恕刪)


不用掌嘴吧,我想這樣可能會巴死你 ~

依法,法的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依法行政,不會有違憲跟王家的問題
你當然可以主張司法院又沒釋憲【建商不等於國家機關】所以沒違憲問題
這是你的權利,你的邏輯(),大家尊重你憲法上的權力 ~~~

不過你放心啦大家不會去拆你家
也不會有800個反對你的網友衝進你家把你拖出來
更不會嗆你說法律上還沒訂我們的罪我們就是沒罪我們愛對你怎樣就怎樣?
你放心啦,我絕對不是神隱起來的好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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