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6ael wrote:
一旦發生災害,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多年前未劃入都更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沒有大法官的身份與權力,也要有憲法的法治精神。
以上…
套一句任我行的話:拾人牙慧。
唉…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
麻煩請舉例一下好了。
也就是,什麼叫做:未鄰道路?
沒有道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