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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路邊的浣熊 wrote:
因為805地主戶能走...(恕刪)



我想請問高手一下,要成為可以規劃建築線的巷道是否有寬度或其他的限制.

我看照片, 804 那塊地似乎寬度沒有很大, 再往下的 804-2 的寬度才比較大可以有一輛車的寬度.

pensees wrote:
以上…

文字與意義的「誤用」又再一例,本人原文為:

[ 一旦發生事故,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創致死的話 ]

希望尊駕思路清楚後再回言可否?「...(恕刪)

最後
打你一槍

以上你說的我不認同

你不認同都更法一樣
你說市府拆除前 主動提釋憲才對~

那為何我說交警開單前 主動提釋憲就不對~
(我幹麻認同你的釋憲.)

---------------
我比超大法官小漢??

兩種標準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路邊的浣熊 wrote:
改?
怎麼改?
如果不強制納入袋地,
就可以利用都更把袋地圍起來然後強迫別人付錢過路嗎?
王家情況還算輕微,
因為它是在街廓邊緣,
只是因為隔鄰為交通用地,
才成為袋地,(恕刪)


說到重點了...強制納入是原則...本來的立意是對的...但是法條可不是全面的強制規定...是允許例外的...就是因為王家的狀況輕微...又是因為交通用地才成為袋地...那是不是可以構成例外的理由?
市政府以一個允許例外的法源做強制畫入的處分...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強制介入...是否能夠通過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性原則的檢驗?
大家不用再吵了
已經有新證據顯示北市府的確有錯


台北市政府代拆的行政程序並不完備,台北市政府涉嫌違反營建署的相關規定(台內營字第0950805988號令訂定)

- 樂揚建設「拆併建」的建照中,並沒有包含王家兩戶。

-『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政府應該取得拆除執照,換句話說,政府在沒有拆除執照,建商也沒有拆除執照的情況下,樂揚建設的怪獸強拆王家兩家合法建物』

- 前來聲援的律師詹順貴表示,根據樂揚建設的建照來看,能夠拆掉其他三十六戶,但並不包含王家。
新聞來源

Qmore6545 wrote:
1.這是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比都更條例低...市府可以自己改...(恕刪)


難不成你連來府自己改
自治條例 需議會通過都不知道

pensees wrote:
沒有大法官的身份與權力,也要有憲法的法治精神。

吐槽你一下,憲法的法治精神體現於守法,特別是憲法底下的所有法條產物,包含刑法、民法,甚至包含你不認同的都更法...
所以大法官,都更法還沒被廢止,你是不是應該帶頭承認都更法的效力以體現憲法架構下的法治精神?
Qmore6545 wrote :
說到重點了...強制納入是原則...本來的立意是對的...但是法條可不是全面的強制規定...是允許例外的...就是因為王家的狀況輕微...又是因為交通用地才成為袋地...那是不是可以構成例外的理由?
市政府以一個允許例外的法源做強制畫入的處分...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強制介入...是否能夠通過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性原則的檢驗?...(恕刪)


例外?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大家朗朗上口,
法律應該一體適用不容例外。
如果人人要求例外,
還需要訂定法律嗎?

再說該條並不允許例外。

「原則」兩字不代表有彈性,
而是縮限法律執行方式,
我稱讚你做人有原則是說你有自己堅定的行事方式,
還是你常常會因為例外改變做事態度?

再者,
法律條文中關於限制事項的用語重點是「應」與「得」,
「應」表示法律規定之事項,
不容許享有判斷或裁量之餘地,
必須切實遵守,
通稱強制法條,
亦稱強制規定或應為規定。

「得」表示法律規定一個相當範圍,
容許在其範圍內,
有適用與否之斟酌餘地,
故稱任意規定、
衡平規定或得為規定。

你應該回去再看一次法條。
路邊的浣熊 wrote:
因為805地主戶能走...(恕刪)

這...
這幾塊地緊鄰捷運
捷運高架蓋起來將801封成袋地
要是無法自由出入
這10幾年來801是怎樣出入的...?
袋地是袋地
能不能自由出入要由現狀判定吧

另外舉報是權利
應該不是義務吧
自由意志不是嗎?

路邊的浣熊 wrote:
直接臨路不就最利消防通行?
所以才需要王家改變袋地狀況,
或是加入都更住進符合現行安全法規的房子,
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何必要選擇影響範圍更大且違法的方式呢?...(恕刪)


我似乎沒有你後面闖紅燈的論點存在吧
那為了增進805的消防安全
把他畫入範圍
不是更好嗎?但是有嗎?

固定式石擋換成移動式路擋
是會花到多少錢啊...
dirtypoint wrote:
難不成你連來府自己改...(恕刪)

"市府"的定義本來就包含地方行政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對於中央機關而言...地方政府本來就包含行政與立法...你叫台北市議會單獨行文給中央...你看中央會不會鳥你
"中華民國政府"同樣也不是只有行政院...也包含立法院
王家土地會成為袋地的原因不是因為交通用地
而是因為王家四周土地都參加了都更
讓王家的土地不臨路,無法進出申請建築線
才讓王家土地形成了袋地
就眼前看到的,王家可以使用既成道路進出啊
問題是既成道路還是別人私有的財產啊
王家土地要保障,那既成道路地主的權益就把他踩在地上
不管既成道路的有權屬誰,那不是王家的,要使用就要取得合法權利
都更就是為了保障民眾的權益,
王家如果真的想退出都更,把鄰地買下自設自有道路即可
難道這還要全體國民花我們的納稅錢幫他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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