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的浣熊 wrote:
因為805地主戶能走...(恕刪)
我想請問高手一下,要成為可以規劃建築線的巷道是否有寬度或其他的限制.
我看照片, 804 那塊地似乎寬度沒有很大, 再往下的 804-2 的寬度才比較大可以有一輛車的寬度.
Qmore6545 wrote :
說到重點了...強制納入是原則...本來的立意是對的...但是法條可不是全面的強制規定...是允許例外的...就是因為王家的狀況輕微...又是因為交通用地才成為袋地...那是不是可以構成例外的理由?
市政府以一個允許例外的法源做強制畫入的處分...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強制介入...是否能夠通過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性原則的檢驗?...(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