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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林苑王家想和解,學生會撤退嗎? 歧見的開始(2013/03/31更新)


Erichuangtw1980 wrote:
營建署的劃設消防車輛...(恕刪)


又在造謠兼謊言了!

1. 除非中央做出明確說詞,否則當然是照中央法規來做!

2. 文林苑的問題是消防局自己承認的,改天等你當上消防局長,再來翻盤未遲!

文林苑就是個四週不通,或是難通,且不合消防規定的環境,

你在此要繼續扯蛋,我們也只有一再扯破你的謊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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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自身說法: (你比消防局大?)

http://zooey0723.pixnet.net/blog/post/32870452-%e6%96%87%e6%9e%97%e8%8b%91%e6%b6%88%e9%98%b2%e9%80%9a%e9%81%93%e9%81%8e%e7%aa%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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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搶救股股長林弘崧表示,3.2米的道路雖然可以通行,但相當勉強,

且這條通道緊鄰士林橋,而非平面道路。

http://pnn.pts.org.tw/main/?p=28810 (如果鍾先生亂寫,那請問台北市消防局回答是什麼?)

至於士林王家對於文林苑消防安全的質疑,台北市消防局今日則回應,文林苑樓高15層,

依法應有4米以上的消防通道,周邊也必須留有8 x 20公尺的消防作業空間,才能符合最低消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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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防救災通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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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54&Itemid=57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 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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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道路:

道路寬度有:
1.淨寬
表示路面寬度(即供車輛行走部份,即鋪設瀝青混泥土部份,如有中央分隔島,再加上中央分隔島寬度)。
2.全寬
則表示道路用地寬,即淨寬+排水溝+路肩+護欄(排水溝、路肩、護欄不一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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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有2位建築碩士,又有人在做都更的建築公司工作,

都更案通過前,如果不想加入,會不知道如何退出?

為啥麼卻是等到都更案通過後才說不知情無法反對?

這樣對其他守法照規矩行事的人公不公平,正不正義



你這些全是誅心之論,原來人家家裡有建築碩士,就要能夠對付老奸巨猾,

一路想吃掉別人土的的建商,甚至這建商背後還可能有政治力為助力?


台灣的都更受害者為什麼最後都被迫簽下同意書? 不就是也拿這種惡質手段沒辦法?

王家何德何能? 就算王家想當釘子戶圖利,也絕對不是樂揚建設的對手,

在328事情鬧大前,除了社運團體外,當權者誰認真幫王家出了啥力?


一下子王家絕不能排除,一下子又他們反對就可以排除? 話都是你在說的!

都更法擺明就是強制多數決,容許建商"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再進行收買及多數決,

以奪取不同意戶的土地! 奪不下郭家,那取下王家總可以吧? 這不是現在的文林苑?


最後,我們只論現在,你樂揚真想排除,沒有不可能的! 只是你不想而已,

當然你理由一大堆,能聽沒半條,簡單一句:我樂揚就是死不肯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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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謊言包之4

王家絕不可能排除?

我已經非常清楚發文解說了,簡單說,結論是:政府的態度是有彈性,沒有堅決不可排除的說法!
問題就在,樂揚建設及同意戶實際上互踢皮球,大唱雙簧,就是不肯運作去排除王家!
然後再依此為理由,指控王家阻礙都更,但現實狀況是:樂揚跟同意戶立場一致!


逼王家以樂揚的出價,賣地給樂揚建設/同意戶圖利,他們能接受的就這一條路,絕無他路!

證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29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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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203/20120322327915.html

由38戶同意都更的居民組成的自救會強調,營建署的輔導會議建議台北市政府,
研議是否能將王家排除,但住戶認為,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都是經過嚴謹的程序核定的,
因此住戶並不同意變更。只是當記者另外詢問住戶王先生,將王家排除建商便能立即動工,
這樣住戶願意接受嗎?王先生也無奈表示,但是變更設計的權力不在住戶身上,是在建商與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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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2 文林苑都更案排除王家? 同意住戶:要看建商與政府的意願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7YWCWfiF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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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更處代表江中信表示,樂揚建如循都更條例第19條之1規定,
在取得38戶已同意住戶一定比例同意下,變更更新範圍與設計方案,
才有可能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外。
樂揚若願意重跑計畫,用半年時間完成變更,現在文林苑恐怕早已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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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
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
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
因此,樂揚建設仍有選擇變更設計或是強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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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 ing wrote:
你這些全是誅心之論,...(恕刪)


就事論事吧,

不要編故事了。

畸零地排除如果是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可能的解法就是連鄰地802和801一起排除,因為就算不管最小建築面積,還得有條路給王家進出。

801地上的建築部分在捷運禁6米建區,查不到建照,而且自行改建已經將自家土地蓋滿並佔有鄰地,應該是隨報隨拆。

801地被鄰地包圍,也查不到建照,出入得經過國有地.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801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地全被鄰地包圍,沒有聯外道路。 (是袋地)
2.土地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29條)
3.沒有臨接路寬度3.5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是袋地).



王家2塊土地要退出文林苑都更案,2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500平方公尺,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一)
2.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801地,803地 和802地,778地,一起劃出成一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1坪換3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其實我看到的是一個還算普遍的社會現象,當一個人根據自己的權利去要求某件事情,因為這項要求會讓對方(通常是權勢地位比較高的一方)覺得尷尬、不滿、甚至被侵犯時(例如因為是他的過失、或錯誤損害到你的權利時),他會出於私心與自衛的本能,利用手邊的資源,用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刁難、打壓、羞辱,甚至毀掉你,直到你軟化、讓步、妥協,或是被醜化、毀掉為止,反正他就是不能,也不會認錯道歉,還給你應有的權利。這個權勢地位較高的一方,可以是任何人,而且通常未必是形象惡劣的大壞人,甚至反而有良好的社會形象或傑出的社會聲譽。他可以是同事、是工作單位的直屬長官、是形象良好的企業主或學者,當然也可能是政府機關的人員或官員。

所謂非法的方式,當然以發黑函、栽贓最為常見,先前介紹的「驚爆內幕」中小蝦米堅持良知對抗大鯨魚的慘烈代價便是這一類(http://tw.myblog.yahoo.com/nieotechlawinnet-bioriskwtohealth/article?mid=517&prev=553&next=515&l=f&fid=23),但這還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合法的方式」,如果那名因為你的鍥而不捨而必須面對自己錯誤的偽善者是能夠操弄合法的遊戲規則的掌權者,請求者出於單純想獲得合理、公平對待的希望會遭受的傷害與羞辱恐怕只會更大。因為你的出現已經成為他們繼續平步青雲的絆腳石,這些掌權者為顧及形象、權勢可以完全不著痕跡,在他們熟悉的法律規定(遊戲規則)中找到拒絕、刁難,甚至懲罰你的「依據」,例如,只要程序表現都合於規定,關起門來的決策原因就沒有人能質疑,因此他們可以在保密的黑幕中為所欲為,完全不受挑戰於質疑。這也是為什麼Christine Collins能經由合法途徑被關到瘋人院的原因,並被專家認定為是瘋子,需要接受強制治療的原因。

問題來了,當一個人受到這種「合法的委屈」時,他能怎麼作?繼續堅持,可能只會繼續受辱,加上官官相護或多一事不少一事的心態,當你向他的上級提出申訴時,一般受理這類申訴案子的人可能會立即以「程序似乎合於規定」駁回你的申請,更惡劣的更會在公文中反打過來你一掌,羞辱你一番,讓你感受到如果再不收斂就準備接受修理的欲哭無淚。更何況你要指控的是形象良好的社會菁英時,更難說服別人說這些和你無冤無仇的人,為何要惡意加害於你?如果還有專家可以出來為他們背書,說明這一切都是符合科學的(例如專家比母親更瞭解誰是自己的孩子,專家的問題,過去已經說過太多了,這次就不提了),在這種情況下,在多數看熱鬧的人都傾向於媚於表象與專業時,人單勢孤的陳請者的基本權利很難不被這種為了自己顏面而發展出的合法共犯結構所踐踏。

如果拿這種情況和強權、專制政府相比,殖民時代或法西斯政權的野蠻殘暴是不容否認的,在那種時代的悲劇下,受害者是群體,操作方式是赤裸的、血淋淋的,絲毫不加掩飾的。因此,有朝一日如要平反,至少證據歷歷,難以推諉,好比納粹之於猶太人。

但在現在這種「非極權」時代,在文明的表相下,因為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私心隨著權勢的攀升而愈來愈重,剷除「絆腳石」的手法就越玩越細緻、高明,甚至必須在一切合法的偽善表象下絲毫不留痕跡。特別是這種受害者通常是個案,而非群體;因此,不但難以能引起社會共鳴與援手,去和形象良好、高高在上卻為了自我保護的私心操弄權勢與制度的社會菁英抗衡;反而只有在受盡程序、制度折磨、凌辱之後,在一片光明祥和的社會表象下,幽暗、凝重承受沒有人願意理解與能夠分享的痛。所以,我感受到的不是「政治腐敗」這樣一個簡單的形容詞,而是在政治越不腐敗、法制分工越是精細的文明社會中,屢見不鮮,但卻因每個案理由皆不相同而串不到一起的「共同現象」 - 一群不是真正壞人的人為鞏固自己的顏面或權勢,不求真相只圖平息紛爭,並堅信可以利用權勢黑箱與操弄法律制度將陳情者玩弄於鼓掌,直到這些渺小的個人精疲力竭,無力對抗為止。令人遺憾的是,很多時候這種吃悶棍的當事人的訴求並不是要羞辱對方,或強迫對方認錯,她只是很卑微地希望對方能幫他解決問題,就如Christine Collins並沒有要求少年隊隊長瓊斯J.J. Jones道歉、認錯,她只是很痛心的請他繼續調查、找回她失蹤五個月的孩子。

就像夏目漱石的「心」中的老師的名言:「到了緊要關頭的時候,誰都會變成壞人」,當遇到了這樣平常都很好的「壞人」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卑微地提出請求的當事人,除了少數能像Christine Collins為自己平反之外,又還有多少隱藏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地沈重嘆息著!所以用「政治腐敗」形容這種現象,是沒有辦法反應出這種個案式的受害當事人因卑微的據理請求讓當權者難堪時所付出的代價與有口難言的幽暗心境。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nieotechlawinnet-bioriskwtohealth/article?mid=742&next=740&l=a&fid=23 文章

加油吧, 學生和王家們, 支撐多久就是羸了"政府和財團"多久.
謝謝你們讓政府修正了"不正不義"的法條.
aarom5828 wrote:
加油吧, 學生和王家們, 支撐多久就是羸了"政府和財團"多久.
謝謝你們讓政府修正了"不正不義"的法條.

根據最新修正的法條...原來的情形再重跑一遍...王家就可以不被強拆了嗎??
小弟是認為新修正的法條讓都更過程更為"嚴謹"...而不是所謂修正了"不正不義"的法條...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根據最新修正的法條....(恕刪)


根據新修的法應該只是整個程序再拉長一點, 因為文林苑應該還是有達到門檻。

王家唯一可能脫鉤的是取消畸零地和建築線相關的這要求, 但這根本就是開倒車, 反而會造成新的都更受害者 - 也就是建商覺得你角落的釘子戶太麻煩了, 如果不同意被壓低的條件的話, 到時候正式圈地時就把你圈出去讓你自生自滅永不得重建。那才叫做"都更受害".

Rakki wrote:
王家唯一可能脫鉤的是取消畸零地和建築線相關的這要求

所以根據大大的研究...王家若依據最新修正的都更法...是可以被排除不加入都更的嗎!? 若然如此! 那現在的抗爭應屬有理!

aarom5828 wrote:
其實我看到的是一個還...(恕刪)


寫得太好了,誠高人是也。

全文拜讀後,在下心有戚戚焉。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所以根據大大的研究....(恕刪)


我沒這麼說, 新的法規也沒這樣改.

Rakki wrote:
王家唯一可能脫鉤的是取消畸零地和建築線相關的這要求


Rakki wrote:
我沒這麼說, 新的法規也沒這樣改.


小弟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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