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
不戴安全帽也不會妨礙他人自由,更不是緊急危難,
以上……
不戴安全帽的「當下」並不會妨礙他人自由,一旦發生事故,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對方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stargroup wrote
如果你所說臨路是最佳的消防設計
怎麼都更範圍要排除805
他有臨6米的大馬路嗎?沒有吧
人行步道用做緊急消防用途並不違法喔...(恕刪)
Qmore6545 wrote :
jedijack wrote: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恕刪)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1.這是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比都更條例低...市府可以自己改
2.紅色部分...表示這條沒說死...不是強制規定...有足夠理由是可以例外
這下台北市政府腫了
搞不好...法律位階的都更條例沒有違憲...用命令位階的都更自治條例強制把袋地劃入才是違憲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