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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怒濤爆裂 wrote:
不戴安全帽也不會妨礙他人自由,更不是緊急危難,


以上……

不戴安全帽的「當下」並不會妨礙他人自由,一旦發生事故,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對方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jedijack wrote: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以上…

能否請解釋一下!謝謝。

pensees wrote:
不戴安全帽的「當下」並不會妨礙他人自由,...(恕刪)

不然 5年10年後也算在頭上嗎??

間接的根本扯不完

超大法官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stargroup wrote
如果你所說臨路是最佳的消防設計
怎麼都更範圍要排除805
他有臨6米的大馬路嗎?沒有吧
人行步道用做緊急消防用途並不違法喔...(恕刪)


因為805地主戶能走自己的地出去,
它跟下面臨路的土地還是同一棟建築呢。

你有一個非常可怕的錯誤觀念,
即使805是無可出入的袋地,
建商違法沒納入更新,
你要做的是檢舉建商,
而不是拉著801跟803以此為由一起違法。

這跟大家常舉例的闖紅燈一樣,
闖紅燈受罰時,
你不能說別人有闖紅燈沒被抓到,
所以不能罰你,
只要自身違法就應接受法律責任,
看見他人違法請勇於勸導或檢舉,
而不是加入違法一方。

jedijack wrote: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恕刪)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1.這是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比都更條例低...市府可以自己改
2.紅色部分...表示這條沒說死...不是強制規定...有足夠理由是可以例外
這下台北市政府腫了
搞不好...法律位階的都更條例沒有違憲...用命令位階的都更自治條例強制把袋地劃入才是違憲

怒濤爆裂 wrote:
不然 5年10年後也算在頭上嗎??

間接的根本扯不完

超大法官


以上……

並不是5年10年後,而是:

一旦發生事故,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對方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沒有大法官的身份與權力,也要有憲法的法治精神。
pensees wrote:
以上……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對方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恕刪)

扯~~~
簡單說
撞我的人
因為我沒戴安全帽受傷 他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我戴了安全帽受傷 他就沒"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1.戴安全帽就不受傷??2.戴安全帽出事比不戴 數據高耶)

我還對不起他囉

超大法官真玄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扯~~~
簡單說
撞我的人
因為我沒戴安全帽受傷 他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我戴了安全帽受傷 他就沒"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1.戴安全帽就不受傷??2.戴安全帽出事比不戴 數據高耶)

我還對不起他囉


以上…

文字與意義的「誤用」又再一例,本人原文為:

[ 一旦發生事故,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創致死的話 ]

希望尊駕思路清楚後再回言可否?
Qmore6545 wrote :

jedijack wrote: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恕刪)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1.這是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比都更條例低...市府可以自己改
2.紅色部分...表示這條沒說死...不是強制規定...有足夠理由是可以例外
這下台北市政府腫了
搞不好...法律位階的都更條例沒有違憲...用命令位階的都更自治條例強制把袋地劃入才是違憲
...(恕刪)


改?
怎麼改?
如果不強制納入袋地,
就可以利用都更把袋地圍起來然後強迫別人付錢過路嗎?
王家情況還算輕微,
因為它是在街廓邊緣,
只是因為隔鄰為交通用地,
才成為袋地,
若是在街廓中央的袋地不就出入無門?
買路財山賊戲現在已經不流行了吧?

再者,
劃入袋地並不等於強迫都更,
只要改變袋地現狀就可以脫離都更範圍,
還是有處理自己產權的自由,
如此要如何違憲?
一旦發生災害,因未鄰道路導致急難救助困難而受創致死的話:

一、個人生命無法延續;或造成各種傷害或殘障。
二、負有家庭經濟重擔者,其家庭在失去經濟來源後,將影響正常生活;社會也必須救濟增加負擔。
三、社會減少一生產與消費者。
四、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並由多年前未劃入都更造成,事故之一方也必須面臨責任的承擔與心理壓力。
五、若非單獨個人事故,事故之另一方家庭也面臨影響。

沒有大法官的身份與權力,也要有憲法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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