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讀完這篇 一直覺得莫名其妙的
什麼時候?定義『都更法』的精神為多數決?
以法源精神而言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自由安全
應該沒有法條可以違背這樣的精神...
不然,我今天訂個法,90%的人說妳財產要充公就得充公...
然後,妳就乖乖的把身家都交出來嗎?
沒人會這樣做吧??
這樣的情況下,你強迫他都更的理由是?
公眾利益?人家又沒作奸犯科?
疑問點:
1.建商:蓋不起來的話,看要破產還是拿錢賠一賠,當初的程序本來就有瑕疵,現在還在裝乖?
2.公務員:當初承辦的公務員也該查一查吧?這樣的CASE也可以過? 政風處?
PS.有損失的趕快告建商?還是國陪吧?看樣子會很久沒解.....(恕刪)
+1
冇些建商在初起時 就有點仗勢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