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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你真的弄清楚了嗎???????

這個案子是 自建都更 ,是由其他地主發起的,再去找建商來執行.不是這個建商自己進來做的.

都更法要求建商一定要把那兩塊畸零地劃入,原因如前所述,是有法律和實務上的考量.

不是建商自己亂劃就可以的.如果可以由建商亂圈的話那為何不把其他週邊的一起都更,這樣獲利更大.


關於拆除動作,建商只是依法要求 政府 去執行拆除動作,不是建商自己去拆的.


這些都跟憲法有何關係????? 何時建商的身分等於國家機關 ???




明明就是有一群人要蓋房子找建商去做, 規劃的時候發覺旁邊有兩塊畸零地是法律上一定要我規劃進來的.

要不然就是違法, 跟建商的身分以及憲法有何關聯?


daletung wrote:
明明就是有一群人要蓋房子找建商去做, 規劃的時候發覺旁邊有兩塊畸零地是法律上一定要我規劃進來的.

要不然就是違法, 跟建商的身分以及憲法有何關聯?


以上……

一、是法律上一定要把王家「規劃」進去的嗎?還是建商一定要把王家劃進去?

二、憲法每天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若沒有憲法原則與精神,法律就可以任人訂立,並且隨時都可以侵害到你!由於大多數法律都合於憲法,所以你每天都過得好好的,沒有受到法律的侵害,也不會有人到你家隨便拆你的房子,所以你才對憲法完全沒有感覺。

討論至今,仍然有人不明究理……

真令人感到納悶。
你的論述是你的論述,不是法律的條文.

埋在地下的管線會需要維修更新的,不是不會壞的.

王家目前的管線就是一定經過別人的土地,只是目前別人沒有計較.

並不改變他們侵害到他人的權益的問題.

spoy wrote:
爬文至此,有幾個疑惑。
如果前面已經有討論過還請見諒,或是指點一下在哪一頁...

關於「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建商必需把袋地劃入都更案」
請問805是袋地嗎?
如果是,怎麼強制劃入的機制就沒啟動?
如果不是,能否請教去哪查某地是否為袋地?


以上……

都市更新條例

北市都更條例

請搜尋「袋」字,沒有關於此部份;搜尋「畸」字,也沒有。

所以,關於必須把袋地劃入都更案……不曉得從何而來?

煩請知曉人士回應,謝謝。


pensees wrote:
所以,關於必須把袋地劃入都更案……不曉得從何而來?...(恕刪)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spoy wrote:
爬文至此,有幾個疑惑...(恕刪)

如何看地籍圖跟查詢
判斷是否為袋地
一樓解釋的非常詳盡

daletung wrote:
你的論述是你的論述,...(恕刪)

我當然知道我的論述只是論述
我可沒說自己的論述是法律條文啊

當然任何管線都是會損壞的
所以才要看一下管線的布線圖
到底管線是怎麼跑的
有沒有侵害到他人權益
剛看新聞
台北市長講什麼笑話
"關於原地重建、希望實施者跟36戶一同協商"

合法同意戶遵守公法(都更條例)搬遷
還協商什麼 一依照法來走就好了
照都更案走就好了

台北市政府要是無能執行公法通過的都更案
那是政府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無權侵犯36戶的財產權
如果無能力執法
那麼就該下台
怎麼回過頭來 要36戶私下協調
開什麼玩笑

不僅是說你們36戶是白吃
也是告訴在談都更的台北市民
簽都更同意書的是白吃
不簽的人才是最聰明的

合法同意戶不要傻傻 浪費時間協商
直接要求台北市政府依都更案走
若台北市政府在拖
就直接請律師 打國賠


dirtypoint wrote:
剛看新聞台北市長講什...(恕刪)


台北市長還不錯阿,把問題丟給人民自己解決
現在是王家要跟其他36戶協商喔,待會其他36戶開個兩億出來,王家要不要說很合理?
還是說我要兩億不嫌少我給兩億就是天價?

王家看來不懂見好就收,鬧夠了私底下給建商下台階多分一點,難怪上法院會敗訴,只會凹是沒用的啦

pensees wrote:
以上…1、憲法的位階.
強制戴安全帽,是為了保護個人生命安全,就像遵守紅綠燈是讓秩序維護眾人權益;這些自明之理,有違背憲法那一條呢?但,我就不曉得強制拆除個人合法獨產權的房子,為什麼不違背憲法: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恕刪)


第23條~

不戴安全帽也不會妨礙他人自由,更不是緊急危難,
因此有爭議點的部份是不戴安全帽是不是就會損害公共利益。
在討論時我並沒有選擇只討論"戴安全帽"是不是可以增進公共利益,而是同時也討論"沒戴安全帽"是不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這邊的公共利益是需要討論的地方。首先以最直覺的聯想,是不是沒戴安全帽就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傷亡?我在交通部的統計資料找了好久就是沒有原始數據,後來找到一份由台灣學者做的研究報告,裡面引用的資料是直接跟交通部要原始數據整理而來 (等於是交通部沒有把這統計資料公布給大眾就是)。參考的研究報告為Chang, Li-Yen. (2005).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Mandated Motorcycle Helmet Use in Taiwan. Journal of the Eastern Asia Society for Transportation Studies, 6, 3629-3644。根據這份研究報告,裡面可以清楚看到以機車為主的交通事故分為 1.無傷亡 2. 有傷 3. 死亡。取得的原始資料總數為18413, 扣除無法辨認的檔案,可讀的資料為18028,因此代表最後的統計結果最高有正負2%的誤差。統計資料的期間為1996年十二月到1997年十二月,也就是強制執行戴安全帽的前半年到實施後半年,統計的大綱如下:



從這資料可以看到,有戴安全帽的死亡人數的百分比比無戴安全帽的比例下降很多
(但其實還是很高7.2%降到5.3%,少了約1.9%),
另一方面,有戴安全帽時若是發生事故,
受傷的百分比反倒是比沒戴安全帽上升約7.8%。
(這點我想與戴安全帽視野不佳可能有關。)

說到這邊,我想關於公共利益的部份我很難下個結論,
對於事故發生之後的防護,安全帽是有明顯的功效,
但是佩戴安全帽卻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發生,
由統計的結果來看我沒法直接下定論沒戴安全帽是不是就是"肯定"損害公共利益。
我認為在整個起因在於台灣的交通安全仍是需要改善的部份,
像是計程車還有公車搶道的現象,
還有汽機車共乘一道,這部份若是沒有改善,
對於要求機車騎士強制戴上安全帽是將交通安全責罰歸疚於機車騎士,
政府是在規避責任。
以政府這種歸責行為,加上統計資料明顯表示戴安全帽在事故發生時造成更多的傷者
(只有事故發生率降低,且事故發生時傷亡人數都降低我才承認這項法令是真的有提升公共利益)。
政府並沒有在提升公共利益的政策上下到要點,
我認為此舉已經是在違憲的範圍了,
因為公共利益難以說是增進阿
(降低死亡率卻又讓更多人因為戴安全帽受傷?),
我不知道這邊到底怎麼去衡量到底有沒有提升公共利益,
我看到更多的是政府的歸疚責任於道路使用者。
我想督導政府改善道路環境遠勝於強制道路使用者自保,
以目前政府的行為來看是很消極的改善道路安全。
強制戴安全帽完全是因道路不安全而起。
戴安全帽是應該的,至少在事故發生時可以提高存活率,
但是事故的發生率政府卻不控管而是消極的要求人民自保,
甚至更慘,戴上安全帽有更多人要受傷 (公布的數據真的就是如此)
,那應該加緊改善道路環境阿。
我覺得我們的道路環境還是沒有改善,
那政府如果再祭出更多限制怎辦?
後座要系安全帶?
這樣我們的交通真的有更安全嗎?
政府越權違憲就夠惱人了,
遵守交通規則還更容易受傷,
我活在台灣二十幾年從來就沒習慣過這種現象,我也不想習慣。"--引述自"我叫,馬力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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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的減少(用不到健保)
受傷增多
你的多花健保費論破功???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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