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一晚再次研讀文林苑的判決書之後,小弟有一些基礎的分析想提出來討論,
1. 王家為什麼要開價2億參與權利變換,是不是想開高價?
這部份就我對法令的瞭解,當你被劃入都更單元時,你就必需要先經過權利變換的協調程序才能進行所謂的行政救濟(都更條例第32條),所以不論你是不是想開高價,還是真的不願意參與都更,在走行政救濟這條路之前,你是非得先參與權利變換的協商的,然後此時主管機關有權停止都市更新事業的進行。
2. 王家是不是非得劃入更新單元?
判決書引用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為基礎認定王家必須參與更新單元,但反過來說,就是除了王家還有其他地號亦應該參與並納入這次的更新單元,除非不參與文林苑的地號能自行劃定另一個更新單元,但引用第14條有個前提就是本區域必須是市府劃定的更新區域,但我沒去查證這個區域是不是市府公告的更新區域,就先認定它是好了,那就是說除了王家其他地主也應該加入(除了南側相鄰土地為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而判決書裡面再是否臨建築線能否自行改建為原則排除了其他地號,並認定王家沒有建築線的依據為之前審查的地籍圖資料【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而這又要回到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陸、其他」特別載明「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地主自己要去申請指定建築線,就建商的立場我想他打死也不可能幫你去指定建築線的,但地主自己去申請指定建築線,又會回到承辦的認定問題了,我曾經有個案子在汐止,為了指定建築線指定了好幾年才指出來差點搞死我,所以這部份如果不是計劃道路的話,要來指建築線,遇到困難的機會相對大。再來我做另一個假設,如果這個區域不是市府公告都市更新區域,然後判決書引用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就不成立了,王家並非必需加入參與都更。
3.95%和5%的對抗?
原來這數字也是有誤,我貼一下判決書的內容大家參考看看【嗣參加人擬擔任實施者,於97年1月4日舉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門檻後,報請被上訴人核定】,也就是說現在劃定的單元裡面並不是95%的同意和只有5%的反對,那回到之前所提到的判決書引用的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其實除了除了南側相鄰土地為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之外,其他土地是要加入更新單元才是,這樣還會是判決書上【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的狀況嗎?
以上指出這幾點疑問,純粹是想討論這裡面法令的問題?希望有高人指教一下,我也希望找出我自己理解有誤的地方,並不想介入其他的紛擾。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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