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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路邊的浣熊 wrote:
車子不見得是私家車或...(恕刪)

我在另一樓有論述過消防的問題了
捷運綠美化有設置行人步道
而且那個步道還不小喔
從街景圖來看是石擋
但是可以請求改換成可移動式路擋
這樣就能讓消防通行問題
得到更完備的效果
stargroup wrote:
從地籍圖上來看
王家的確是袋地
但相鄰王家803跟802前面是804
這塊屬於公有地
應該可以申請開放通行
王家801沒有
不過...801 804 有臨接旁邊的捷運高架
高架下方設有綠美化
闢有人行步道供民眾通行
也就是說801 802 803 都可經由捷運綠美化出入
並沒有完全無法出入的情形發生


那王家有申請嗎?沒有,於是在法律上王家仍是袋地

stargroup wrote:
那你會說802沒辦法加入都更利益會損失啊
可是這個損失不是因為801 803不加入都更
而造成你802的損失
而是建商不將你畫進來才造成損失


那反過來問,建商又為何不把802畫入?

難道不是因為801跟803的緣故

stargroup wrote:
那你說801不能改建
以後房子老了舊了怎麼辦
建物經整修也能有效防止結構體老化
很難有利益耗盡的時候啦
不然歐美那些百年老屋是怎麼存下來的


歐美百年老屋能保存,靠的是天候與建材加上保養

台灣有相同的條件嗎?


stargroup wrote:

但你會說那消防怎麼辦
兩層樓的建物用不到雲梯車吧
而且雲梯車也無法設置
但消防水車進入應當無虞
就算緊急人行步道也可供使用





照片給你,不解釋了

連GOOGLE街景車都開不進去了

對,路檔可以申請改,那王家申請了嗎?


今天王家都拆了,才再討論解套方法

都已經是馬後砲了
kf211434 wrote:
那王家有申請嗎?沒有,於是在法律上王家仍是袋地...(恕刪)

袋地是袋地
有沒有申請通行跟能不能通行無關喔
頂多只是申請讓袋地不再是袋地

kf211434 wrote:
那反過來問,建商又為何不把802畫入?
難道不是因為801跟803的緣故...(恕刪)

如果建商覺得不把802劃入是效益問題
那跟801 803又有何關係
總不能說我要自殺你們也要自殺
這有違自由意志吧

kf211434 wrote:
歐美百年老屋能保存,靠的是天候與建材加上保養
台灣有相同的條件嗎?
...(恕刪)

建築物的妥善
講的不是天候條件
而是維護保養的用心度喔...

kf211434 wrote:
連GOOGLE街景車都開不進去了...(恕刪)

但是可以請求改換成可移動式路擋
這樣就能讓消防通行問題
得到更完備的效果

kf211434 wrote:
今天王家都拆了,才再討論解套方法
都已經是馬後砲了...(恕刪)

論述歸論述
請減少情緒性的發言

kf211434 wrote:
那王家有申請嗎?沒有...(恕刪)


802有劃入,而且房子已拆光,土地已過戶給建商。

stargroup wrote:
建築物的妥善
講的不是天候條件
而是維護保養的用心度喔...


是呀,料理的美味與否講的不是火侯食材

而是廚師的心意喔~ 啾咪~

kf211434 wrote:
是呀,料理的美味與否...(恕刪)

是啊
有興趣可以去請教國寶級大師"阿基師"
請他教你如何讓普通食材變美味料理的料理手法

ROC526 wrote: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恕刪)



不要只看王家人的憲法權力,也要看旁邊相關人權力,除非王家人的權力是權力. 其他人的就不是.

王家因為是袋地的關係,如果堅持保持原狀不一起改建就會損及旁邊相關地主的財產權力.

建築物為甚麼要臨巷道? 是有其必要性,不提消防法規的問題或出入的問題,單單他家的水電瓦斯衛生下水道,

都無法接入,如果硬要接入就要經由周邊地主的土地進入,那會影響他人的權力.

你家的花圃或地下室要給隔壁的鄰居經過嗎? 如果他的線路有問題是要敲你家的地喔.

考量很多實務的問題才會有相關的規定,如同此篇一開頭所說的, 只要王家能解除他袋地的狀況,

就可以免除被法令強制一起都更的問題.

如果硬要建商修改設計開一路給他們專用, 又嚴重損害其他地主權益, 談法律不能只看單一個人,

也要考慮其他相關人,一視平等才是討論法律最基本的.

關於都更法不是只有處理袋地這種問題, 也有類似 臨地協調 的問題,

強迫大地主改建時不可以忽略其他其畸零地主的權益,這是損大地主的權益加在小地主的身上,

你覺得這是惡法嗎? 如果你是大地主的話.

所以法律一定由周延性和可實行的考量.


剛在網路上看到的: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市府新聞稿
為目前社會大眾關切之文林苑案,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相關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98.11.02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針對不服原處分之訴願(亦於98.7.13提出)及訴訟,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98.10.27訴願決定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05.26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0.07.04裁定上訴駁回。
二、市府自98年起多次建議中央刪除代為拆遷之法令文字,未獲中央採納
本府自98年-100年間多次建議中央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之部分條文,包括建議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之文字。於101.03.05再以市長私箋建議內政部李部長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在案。
三、內政部函文強調市府負有代拆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本案實施者(樂揚建設)於99.01.25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遷作業,期間經過多次協調會議,均無法達成共識,因協調日程費時,致代拆之執行逾越中央所限定之1年半之法定期限。惟市府就逾期未拆問題之合法性函詢內政部,內政部100.09.27函釋代為拆除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另早於98.06.18,市府另案函詢內政部否可自行訂定較嚴謹之代拆規定(包括增加協調次數及提高代拆門檻),內政部回復強調地方政府在不得逾越母法有代為拆除之義務。另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適宜,另有擬申請代為拆除之實施者(森業公司),亦早於98年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營建署於98.05.21回復該公司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四、市府面對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不得不依法執行
市府於101.3.01核准實施者代為拆除之申請。王家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高等行政法院於101.03.15裁定駁回。另一方面,其餘36戶同意戶於101.3.22召開記者會,訴求儘快開工,市府考量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本府不得不依中央法規及法院判決於101.03.28執行代拆作業。
五、要求實施者對不同意戶權益及拆後照顧務必完備,本府促請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有關代拆戶更新後分配結果、拆遷期間人員與物品等權利之保障,於本府執行拆遷作業前,均已要求實施者妥予安排處理:
1.拆除當日-拆除當日均有安排社工、醫護人員進行情緒安撫與妥善照護。
2.人員安置-拆除後設有60日飯店安置(安置旅館:麗敦精緻飯店) 。
3.物品安置-不同意戶住家內之所有物品皆由專業搬家公司妥善移置完成(地點:臺北市延平北路9段5號) 。
4.租金補貼-實施者於施工期間(36個月)每月每戶提供租金補貼約34,973元。
六、另就目前社會關注之議題,內政部已允諾透過修法使制度健全,本府業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並就實務執行經驗持續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反應及建議,協助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點閱: 34 資料更新: 2012-04-03 15:25
資料維護: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這不知是建商還是支持者搞的臉書?

不過我想這些資料如果照假,王家真要告他!!

http://www.facebook.com/city2heart

從以下這篇文章好好來檢視才是真的:

fch9899 wrote:
什麼是都更案
原來都更案≠建案
看了文林苑建商提報的資料,原來建案是這樣包裝成都更案的,台北市政府也太混了吧。
所以,台北市政府真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嗎? 這案件真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都更案嗎?
這場立院質詢讓人收穫蠻多,請大家耐心看完(至少我個人是覺得讓我收穫蠻多的)
請看 http://youtu.be/4C8s1Nt9MfI
我只是覺得這場質詢真的不錯,推薦給大家看一下,但上棟樓因網友某些回應讓樓歪了 (已被系統管理者設為唯讀)
原大樓:原來建案是這樣包裝成都更案的,台北市政府也太混了吧
重新蓋一棟(不知道這樣算不算違反版規的一文多貼,如真的不行,就請管理員將這樓砍了),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這件事,給大家都能針對本議題表達意見的機會,拜託大家,這棟樓別再歪了,謝謝。...(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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