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而法官多寫這段 是告訴王家 不畫入只是損人損己罷了...(恕刪) 這個論述有點問題不劃入一定是損己但是不劃入並不會損人喔因為你沒劃入我你也能自行更新頂多只是不利人而已但是這應該考量該鄰接地主的自由意願吧
pensees wrote:以上……不一定要非得...(恕刪) 好,我們就來看看王家是怎麼處理的這張照片是王家被拆前,GOOGLE街景所拍下的很可惜的,就連GOOGLE街景車都沒辦法開到王家正面不過大家王家的照片都看多了,應該也認的出來畫面正中間,直接由804綠地出入的就是王家這種做法就「妥善」了嗎?
stargroup wrote:以我的論述來看係指該...(恕刪) 王家土地本來就是袋地,也就是日後無法更新的單元,所以無可避免被劃進範圍。因為初次劃定範圍時為整個陽明一小段,王家土地在陽明一小段,自然會被劃入,之後才是郭元益/萬應公/左上兩塊土地提出異議脫離整個都更範圍。到了此階段的都更範圍,就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部份。因為王家本從一開始就在都更範圍內,此時排除確實會讓王家土地日後無法更新,若不排除便是在此次更新,所以依法不能排除,到這裡的邏輯並不是硬要劃入王家,而是不能去掉王家,除非這個原本已經在更新範圍內的王家土地不再是袋地,王家始有辦法脫離都更範圍。而要讓王家土地變成不是袋地,就得與四周土地整合變成臨接道路,或是使用袋地通行權,與周圍土地所有人協調,買下或租用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但是或許王家不知道解套方式,溝通意願也不高,所以自始至終都脫離不了都更範圍。
stargroup wrote:這個論述有點問題不劃...(恕刪) 以我剛剛另一樓所述,並不能說不劃入會影響別人,而是排除了就會影響整個更新案的成立。也就是說,絕對要排除王家,也不解決袋地問題的話,當初整個更新案就不會過關,這樣確實會影響到其他土地所有人處置本身財產的意願。
ROC526 wrote:這句話怎麼令人感覺善法不是法、憲法也不是法的感覺? 個人覺得,其實你們都犯了一個錯誤。法還有分善惡嗎?法的好壞善惡是看用的人吧,就像勞基法,請問是好法還惡法?人總不能只用自己的好惡來判斷法的善惡,更別說今天法條早已上路成為國家的法律,那不管你自己認為是好還是壞,都應該服膺這個法律。
kf211434 wrote:好,我們就來看看王家...(恕刪) 妥善有很多種像監獄供餐不一定需要提供龍蝦鮑魚但是最小限只要能提供基本所需營養即可當然你可以說車子開不到王家門前不好但是王家人可以經由捷運綠地自由出入王家人可能覺得這樣就夠了你總不能強施恩惠說我開路給你一定要用吧
stargroup wrote:當然你可以說車子開不到王家門前不好但是王家人可以經由捷運綠地自由出入王家人可能覺得這樣就夠了你總不能強施恩惠說我開路給你一定要用吧 車子不見得是私家車或大眾交通車,還有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等必須在危難時救助他人的車子,如果讓王家維持現況,使其無車輛可通行的道路的話,若有緊急危難的時候,可能會有救援王家困難的情況發生,這樣反而是無視於王家身家安全的作法吧。
peterTG wrote:個人覺得,其實你們都...(恕刪)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釋字第400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對啊,為什麼大家都不守法?論法的年資,憲法最早;論法的地位,憲法最大;政府依法行政,理所當然,這還有甚麼好講?是不是一些【高等人士】,對【建商是不是等於國家機關】【有疑義】?非得要司法院出來釋憲才算數?
ROC526 wrote:對啊,為什麼大家都不守法?論法的年資,憲法最早;論法的地位,憲法最大;政府依法行政,理所當然,這還有甚麼好講?是不是一些【高等人士】,對【建商是不是等於國家機關】【有疑義】?非得要司法院出來釋憲才算數? 不然你告訴我怎樣才算數?你說的才算數?還是我說的才算數?又或者隨便一個第三人說的才算數?那請問你納稅的稅率是誰說的才算數?請問只有男生要當兵是誰說的算數?在請問你大家為什麼要到法院去控告他人?請問誰的裁定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