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c2029 wrote:在不損及"被都更戶"的財產及權益情況下...(我相信大部份被都更者都是有獲利的)某些情形下...公權力的介入...是有必要的...財產是私人的....(恕刪) 如果都更有合於憲法的細節法條可以規範合理的財產權利變換原則,也可以規範建商合理的利潤...等.我覺得公權力的介入纔有其意義,否則怎麼看都不適宜.一來有違憲之逾,二來有圖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