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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cm4430 wrote:
這真的是倒果為因的一...(恕刪)


淡水捷運以前叫台鐵淡水線在1901年通車,所以王家本來就在鐵路旁
建築法指定建築線的的目的是為了讓發生災難時,可以有緊急救難的通路
你可以說他惡法,但他是為了保障多數人權利的法規

為什麼都更法裏面強迫要求都更需包括袋地或畸零地,
因為在都更完成後,袋地和畸零地本身無法自行興建,也無法改建,這樣會造成持有都巨大的損失
法律在規定時是為了保護像王家這樣的持有者,但王家反過來利用這條法律
如果今天都更可以把王家劃出去,到時候王家會不會再利用這條回來要求國賠就很難說了

你可以說民主就是一種法律規定下的暴力,王家被拆是因為都更法,
法院依照都更法判決王家敗訴,台北市政府依法拆除,你可以說法律是惡法
但你說暴力,我聽不懂,本來民主政治下的政府機關就是一種暴力組織,只是他是依法存在的
在法律沒修改前都須要依照法律行事,這是民主的最基本底限
你可以去遊說立委修法,你可以去抗議要求國賠,但這些都不是你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民主法治最基本的精神本來就不允許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去要求對方妥協"
這句我不同意,民主法治的最基本精神不是依法行政嗎?
照你這句話來說,我一點都不想繳稅,但政府用"法律"暴力脅迫我繳稅
多數暴力,這句話還蠻好笑的,現在看起來台灣是支持"少數暴力的"
就跟立法院一樣,反正投票沒啥用,照法律也沒啥用,誰的拳頭大,或誰比較大聲誰就是對的..

民主法治,你都寫好了民主"法治"看起來台灣只有民主,並不會有法治
因為說不就是不,管你定了什麼法,管你判了什麼,說不就是不.....
誰最大,說話大聲的人最大
誰最錯,依法行政的人最錯

always CoCa Cola wrote:
看完版主的資料我才發...(恕刪)


誰不爭取自己的利益?
既然還沒談好,就不應該拆人家的財產, 建商為了自己利益,就拖其他已同意戶下水。
同意戶算是被利用的冤大頭,房子蓋不成還免費當建商的砲灰,

試想兩人談判,還沒談好就把對方斃了,哪有這種方式。
釘子戶也可談,只是看建商當初不願花功夫談判,才搞到這樣。
同意其中樓友的意見,讓王家重建, 少那區會建不起來嗎?
就是建商不願少賺罷了, 王家跟原先同意戶聯合起來面對建商,可能新大樓更快蓋起來!

code_hard wrote:
freylin wrote:
社區內有無業男子會喝酒騷擾住戶, 住戶開所有權人大會, 95%要求他搬走, 最後法院判該男要強制搬離..

重點就是粗體字,林家都更前住這麼久有損害其他住戶權益嗎?怎麼要都更了就損害其他住戶權益了?


林家我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王家有佔用他人土地...這樣算不算侵害其他住戶權益???

cm4430 wrote: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引用的這篇報導裡的那個酒醉男剛好就抵觸了憲法第22條。所以他的居住權是不被保障的。


王家占用別人土地 1.蓋房子(違建) 2.出入..
不知道這算不算牴觸憲法22條, 不知道這樣王家的財產權還有沒有被保障??
大家都覺得王家可憐

但其他願意都更的不是更可憐嗎??
有固定幾個面孔對王家的怨念似乎一直很深?
如果上網發言可以忬發情緒那儘管發,但如果想改變什麼?可能很難.

基本上,大多數人的看法就只是雙方利益喬不攏而已.看是要以錢解決一切?或者讓時間來解決一切?
最糟的就是想行使公權暴力甚至私法暴力來加速都更的想法!暴力就是下流無恥,民粹都比暴力還好.
cm4430 wrote: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引用的這篇報導裡的那個酒醉男剛好就抵觸了憲法第22條。所以他的居住權是不被保障的。


你真正懂法?
懂法的精神嗎?
別只拿字面亂凹
憲法不是你在解釋的
當然也不是我拉

只是
換個角度想
看事情的高度高一點
跳脫文林苑案王加角度
純粹第三者路人客觀角度
都更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所以在都更法還沒改以前
他是有增進公共利益的成份
是可據以適度縮限人民自由及權利
花三年打官司是打假的喔...開過無數次的會開假的喔...爭取自己的利益當然沒錯...但請照遊戲規則...照遊戲規則玩輸了..經過仲裁也輸了...然後說遊戲規則有問題...媽的只有你再玩就對了..其他人照規矩玩都是白癡就是了...

禿禿22 wrote:
誰不爭取自己的利益?...(恕刪)

carloszhang wrote:
王家在未經過同意下被拆房
為什麼復原變成王家的責任?
復原應該是市政府或建商的責任吧


你酒駕被抓,法院還要你同意才能罰你嗎?
六羽 wrote:
民主社會 即便人家想當空地想當菜園

你都得尊重他



民主社會我騎車不想戴安全帽,開車不想繫安全帶,載小孩不想用兒童安全椅?

為什麼不尊重我?

我侵犯到誰了?

台灣不只是民主社會,而是『民主法治社會』,

法侓是以團體、眾人的民主自由為前提訂定的,

訂定了就要遵守…除非有違大眾利益而修法,

但那是修法之後的事,

就現在而言…王家和支持者是巔倒是非的一群。

假使我認為規定我騎車要戴安全帽是剝奪我的自由,

就可以直接違法了嗎?

荒謬~

Pokonica wrote:
不管怎看~~

都是雙輸~~...(恕刪)


錯, 三輸

王家輸

建商輸

台北市的都市景觀跟市容也輸

台北/ Stev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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