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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eithrandom wrote:
王家是依都更法第14...(恕刪)


這個大大,你好像沒翻法條喔...
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談的是"更新事業機構的型態"喔...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不是都市更新地區的劃定

先貼一段他人寫的:

不用說為了降低正當性,進一步揣測王家的意圖,以顯示他們並非純潔無垢的受害者等觀點 ,說實在,個人以為論證到動機就只能停留在猜測的部份,難以廣泛說服所有人,即便再怎麼言之鑿鑿。

同理

我可以說紀先生您是收了建商的錢來這兒發文作打手的.來質疑您對這件事情的觀點嗎.
畢竟這收錢發文這件事純屬猜測.我要如何說服其他人?

先抹黑 或是 質疑他人動機等揣測之詞對於這整件事還無助益 就像您發的這篇文一樣

都不是這個事件的重點 板上充斥太多這樣的言論 也就流入口水之爭

sean1972 wrote:
先貼一段他人寫的:不...(恕刪)


應該不用揣測動機吧

他們的動機我也不知道是什麼

但是沒老實說出全部事實

然後說謊去慫恿別人的人應該是大家都不喜歡吧

很多人都是不喜歡他們這點

因為他們如果說老實話 可能就得不到很多人的支持



這是國王的簽名檔
我已經說過了,信與不信,看官自己分辨,人家有懶人包可以出,我不能出戳破懶人包嗎?

您要約束我這個嗎?您是我的誰啊!!!

les0818 wrote:
透天參加都更整個案子...(恕刪)


都更法第14條是為了保護袋地地主而設計的,並不是開個洞給都更建商鑽,
要是真的沒有都更法第14條,真正喪失權益且受到損害的是全國的袋地地主。
請爬我之前寫的文章,謝謝。
sean1972 wrote:
我可以說紀先生您是收了建商的錢來這兒發文作打手的.來質疑您對這件事情的觀點嗎.
畢竟這收錢發文這件事純屬猜測.我要如何說服其他人?(恕刪)


您有認識樂揚的嗎?我寫這個可以領錢啊!!有人要捐贈給我,我不反對阿!!

您為何不要說我是那36戶同意戶的超級打手呢? 然後呢!!

希望大家也不要只單純看在下這篇文章,要看好幾篇文章後才可以下定論

1.八月拆王家
2.王家懶人包
3.文林苑36戶的居住正義臉書
4.丁致成執行長的臉書
5.樂揚提供的64頁書面文件,

看完再想到底怎麼一回事,誰真誰假.
正義!!

正義的定義不就是第十二號日記持有者所說的嗎?

正義必勝



這個世界生病了,你我都病了,能解救的方法卻一直在哪...

紀 wrote:
我已經說過了,信與不信,看官自己分辨,人家有懶人包可以出,我不能出戳破懶人包嗎?

您要約束我這個嗎?您是我的誰啊!!!


看您把這些資料每個版都貼 我怎麼約束您啊

既然發了文又不願接受回應 小弟就不來您的板發文囉

st61206 wrote:
這個大大,你好像沒翻...(恕刪)


我不喜歡戰人。文林苑這一案發生在台北市,只適用「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寫什麼,來,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說別人沒有翻法條之前,也許你應該先做好所有功課,確定了再來。
紀 wrote:
先講好 假設RAZZ...(恕刪)


我以為這事冷掉了說
又浮上檯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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