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526 wrote:
一群人自己想住新房子...(恕刪)
都市更新的"實施者"不一定是建商,本來法律上就沒有規定實施者必須是誰
但不提供誘因,誰也不會吃飽了撐著去花時間金錢冒風險擔責任發起實施都更,所以有容積率和其他獎勵當誘因
簡單一句話,法律就放在那裏,誰有本事誰去拿,沒本事拿的人也不要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是酸的,因為人家也是用自己的本事賺合法的營利,不偷不搶
dirtypoint wrote:
文林苑都更 有沒有 ...(恕刪)
sean1972 wrote:
??????????...(恕刪)
水中金 wrote:
容積獎勵: 346.14+41.39+415.37+337.64+93.9=1234.44平方公尺=373.4坪
建商眼中的公共利益=容積獎勵 換言之相對量化的公共利益=373.4坪
王家地坪=50坪 建坪*6=300坪
373.4坪/80(新住戶)=4.7坪 =平均每戶新增的公共利益(排除不特定第三人)
300坪/1(王家)=300坪=憲法所保護下的個人財產權=300坪
以 公共利益=4.7坪 要凌駕憲法所保護下的個人財產權=300坪
4.7/300=0.01566666666
以比例原則來看 0.0156666666 = 零
...(恕刪)
saaaad wrote:
釋憲??? 喊喊就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