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公聽會前建商已通知王家,理由如下(節錄判決書內容):
「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同。」
說王家不知道自己家在都更範圍的人乖乖閉嘴吧,法院判決都下來了
市府道歉要檢討頂多也只是在確認"是否有都更意願"這環節上做的確實一點而已,該拆的還是會拆
不過公寓住戶是沒說不的權利啦,只要95%同意你要嘛拿權利變換金走人要嘛就參與都更
政府不拿出一點魄力出來以後拿翹的釘子戶只會越來越多
tim30235 wrote:
看這麼久的風風雨雨...
其實有部分同意樓主...
.
我只覺得王家可能比較有錢有勢所以有辦法把這件事搞這麼大...
新聞採訪到其他住戶的時候我真的覺得其他住戶很可憐...
現實就是有吵的人有糖吃...
雖然這次看起來王家沒吃到糖...
他們卻成功地博得社會大眾的同情...
相形之下無言以對的其他住戶卻只有市府在乎他們的權益...
大部分的人都覺得市府錯得離譜...
但是大部分的人也都只是從報章新聞與網路獲得此事件的消息...
這些消息都是別人寫的...
沒有真正了解的人實在不足以拿這些消息來評斷此事的是非對錯...
.
話說我家也老房子也想申請都更...條件也符合
只是要經過這麼多住戶的同意,發起的人真的會忙死...
所以根本沒有人想去籌備這樣的事情...
這真的是非常困難...
您是工讀生還是部份無知!?
如果建商在取得所有土地前沒有先拆掉那36戶的話
是不是就沒有這問題了!?
拆房子是要多久時間啦!?你告訴我~有這麼急著拆掉那36戶嗎!?
那是建商的心理戰你知不知道!?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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