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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 可以告那些拆牆的警察是土匪強盜嗎?

所謂的“依法行政“,
是發展來限制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的,
而不是讓國家在侵害人民權利時,
用來當作尚方寶劍的,
畢竟行政權有一個重要的特徵,
就是專業性及靈活性,
除了侵害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之外,
若是事必皆法,那行政權即無存在的必要,
頂多在立法院下設一個行政局就可以了。
另外,法院判決不等於法律合憲,
否則台灣今天就不會有幾百個大法官釋字了。
大安森林公園是黃大洲蓋的,陳水扁第一次選台北市長時還在裡面辦晚會
當初的住戶也只是眷村,眷戶住習慣了就以為是自己的,不像王家是自己家的地,自己家的房子莫名其妙被趕被拆
wannarme wrote:
你要搞清楚,陳水扁是...(恕刪)

wannarme wrote:
你要搞清楚,陳水扁是...(恕刪)


少數人的利益?
其他36戶哩?
抽籤抽不到好位置就可以不幹,
然後開個天價也可以當坐不同意的理由,
這樣會敗訴也是理所當然的。

不懂法律情有可原,
但是搞了六年也沒請一個懂法律的,
弄到最高法院都敗訴了,
要被強制執行才上電視哭哭,
這樣還可以博取同情也是奇觀了。

這個案例的重點不是告訴我們政府多惡霸,
也不是告訴我們政府多有權力拆你的家,
而是告訴我們"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遇到這種事請先找律師,
而不是自以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大多數的人指的是那些住公寓的
住公寓的把住透天的劃進來都更, 然後創造少數妨礙多數的假象.....
這才叫做多數的暴力, 你搞懂這件事的面貌了嗎?

沒有陳水扁當擋箭牌就不會執政了嗎?
拿大安森林公園的案子來比喻文林苑這一個案子根本就不倫不類,
大安森林公園可是公有土地,是當初不法挪用造成眷戶的佔用的問題
大安森林公園的缺失在於未先安置好那些弱勢的族群, 就開始動工

文林苑的王家那兩戶可是私人財產,而且還是透天厝
挾公寓的多數住戶來抵制獨棟的透天厝, 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多數暴力

今天只要寄信告知你被劃進都更, 你沒反駁或者再跟不知道的情況下而未反駁就被都更了,那不是太冤了嗎
重點在於要修法, 我願不願意參加都更是要由我簽名才算, 而不是寄信告知就決定一切了





小林仲彥 wrote:
這篇文,倒是可以認識陳水扁市長任內,對於都更的作為

至於文林苑,我倒是沒有太多意見
畢竟絕大多數的人,都已經遷出,並在外租房三年
若要為王家爭理的話,那誰要為這些已遷出的人爭取!?

問題在於公園,道路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請問你,我可以使用文林院嗎?這個利益是建商獨得,
但你我一定可以使用大安森林公園
如果只是想拉一個墊背的,


bluesystem wrote:
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恕刪)
怪了..
又是一個網路嘴砲手..
怎不去抗議呢??
無聊

chenchungwu wrote:
轉:香港曾經有一個例子 某建商在大嶼山買下了一塊地要蓋渡假村, 可是前面有一間雜貨店, 一對母女堅持不賣這塊地, 於是老闆就親自出馬, 把女兒追到手, 變成自己人當然好談了,把渡假村裡的超級巿場送給未來的岳母,再給她一筆錢做生意,如此一來圓滿地解決了釘子戶的問題
給以後要都更的建商參考一下...(恕刪)



那個老闆是不就是強者我朋友『大陸雞』嗎?
這件事應該違反的憲法的精神 憲法應在法律之上 !

私人土地與財產應不行這種方式取得 , 所以王家請求釋憲 。

台灣必竟不是共產國家,怎麼會有國家叫警察來幫忙拆人民的房子。

又不是要做重大經濟建設造橋造路的怎麼幫助任意取走人民私有的資產土地與房子。

國家應保護的是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

怎麼會因為法律有漏洞而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幫助取得別人的資產土地與房子。

馬政府這次的處理態度真的很糟,什麼都漲就算了,就薪水不漲。

連基本的人民生活都無法保障了,都令人失望扣分 。

大家記住了,以後選舉記得別再亂投了。 不然下次你家就被拆了 。



bluesystem wrote:
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 為了建大安森林公園, 「強制拆除」了多少房子, 又有誰還記得起來呢?
那時候我年紀還小, 不過印象到現在還在....

那時候的陳水扁被認為台北市長做得很好耶...


你確定是陳水扁.....

大安森林公園 於1992年4月1日起,住戶拆遷開始,正式動工興建公園,1994年3月29日開放。

陳水扁是1994年才當上市長...

你說的是十四號十五號公園..


bluesystem wrote:
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 為了建大安森林公園, 「強制拆除」了多少房子, 又有誰還記得起來呢?
那時候我年紀還小, 不過印象到現在還在....

那時候的陳水扁被認為台北市長做得很好耶......(恕刪)


速度還真快
只蓋到第9樓阿扁又出現了!
趴在監獄也繼續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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