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08日20:57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上月質疑,北市內湖五期重劃區大批建物應為商辦或工業用,卻違規做住宅使用,建管處首次針對北市疑似做工業住宅的建案組成專案小組清查,發現該重劃區現有14棟已完工建物,至今清查9棟,其中6棟起造人擅自變更隔間,已罰6萬元,要求1個月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這6處為行善路383巷新潤悅峰(工商混合)、行善路417巷新潤峰哲(工商混合)、石潭路51號與61號忠泰恆美(辦公服務區)、石潭路27號遠雄藝朗(辦公服務區),金豐街50號合康捷境(工商混合)。
建管處無法入6棟建物樓上勘查,1樓則與原應供商業用的大廳設計與實際狀況不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前未向建管處申報,罰6萬元。其餘5棟下周內完成清查
2012年11月08日20:57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上月質疑,北市內湖五期重劃區大批建物應為商辦或工業用,卻違規做住宅使用,建管處首次針對北市疑似做工業住宅的建案組成專案小組清查,發現該重劃區現有14棟已完工建物,至今清查9棟,其中6棟起造人擅自變更隔間,已罰6萬元,要求1個月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這6處為行善路383巷新潤悅峰(工商混合)、行善路417巷新潤峰哲(工商混合)、石潭路51號與61號忠泰恆美(辦公服務區)、石潭路27號遠雄藝朗(辦公服務區),金豐街50號合康捷境(工商混合)。
建管處無法入6棟建物樓上勘查,1樓則與原應供商業用的大廳設計與實際狀況不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前未向建管處申報,罰6萬元。其餘5棟下周內完成清查
2012年11月08日20:57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上月質疑,北市內湖五期重劃區大批建物應為商辦或工業用,卻違規做住宅使用,建管處首次針對北市疑似做工業住宅的建案組成專案小組清查,發現該重劃區現有14棟已完工建物,至今清查9棟,其中6棟起造人擅自變更隔間,已罰6萬元,要求1個月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這6處為行善路383巷新潤悅峰(工商混合)、行善路417巷新潤峰哲(工商混合)、石潭路51號與61號忠泰恆美(辦公服務區)、石潭路27號遠雄藝朗(辦公服務區),金豐街50號合康捷境(工商混合)。
建管處無法入6棟建物樓上勘查,1樓則與原應供商業用的大廳設計與實際狀況不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前未向建管處申報,罰6萬元。其餘5棟下周內完成清查
剛好是中午用餐後順道去本建案賞屋,因為買屋是看個人的需求條件
所以好壞是會因人而異的,在此分享個人的心得:
優點:
1.北市少見每坪的4字頭的房價(廣告價)
2.離捷運站很近
3.生活機能不錯(這點真的不用懷疑)
4.管理費才1千多,可減少每月的支出費用
5.建商看起來不像是間一案公司
缺點:
1.總戶數為390戶屬中型社區,但是看起買來自住的的戶數應該很少,不然不會標榜飯店式管理,後續的管理是需要一個盡責且熱心的管理委會來維護生活品質!
2.屬工業用地所以要當成住宅不是不可以,只是二工的違規責任要由屋主來承擔,一旦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使用及受罰會是屋主的損失
3.一層23戶(16F以下)但才4部電梯,上下班時間要等電梯要多點耐心!
4.看不到實際建材的規格,且室內的裝修全靠屋主自己去裝修!
5.高達35%的公設比但是看不到公共設施的價值何在,每一層及地下B1都有一些閒置的公共空間!
6.周遭環境不如純住宅來的單純,所以要先習慣味道及聲音!
7.樓高3.6米雖可利用夾層來增加利用之空間,但是要記得扣除消防管的高度!
8.除32P的邊間外,其餘都為單面開窗,室內通風性不佳,廁所沒有開窗且不知道是否有做到當層排氣!
9.好像沒有天然瓦斯管的配置,若要開伙要記得想好排油煙管的路逕
10.機車位看起來不是1戶1位,還好離捷運近,影響還算不大!
另就投資而言
1.增值:目前一坪算50W好了,應該是還有增值的空間,只是不會再有臨案北美市的漲幅了!
2.收租:算算一間990萬的房子(加上裝潢及其他開銷的),該租多少划算?以60%的貸款約600萬,每月繳款約要33K(3%20Y),所以業代人員毫不猶豫的回答附近的租金約30k,以增加購屋收租受益的可行性!
只是可能嗎?
jasontsneg wrote:
今天繞過去看;聽說附...(恕刪)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agilephoebe wrote:
大直一堆娛樂【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執行防範工業住宅辦理情形,該署於2013年度2月至4月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都計、建管、銷售、使用四個階段訂定審查機制的執行情形辦理督導查核,並請縣(市)政府積極訂定防弊措施規定,以杜絕工業住宅變相使用情形再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解決不肖業者不當變相興建工業住宅,該署於2012年11月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已調整申請相關設施的面積比例,並就易變相使用項目請地方政府於訂定使用項目的審查規範時,應就該項設施之設置係以服務該工業區廠商目的,並考量該地區工業區土地使用強度,訂定更合理公平機制。
短期除請縣(市)政府就申請案件從嚴審查並予以勸導外,並透過訂定相關審查規定及於都市計畫書內優先就工業區放寬申請使用項目的開發義務訂定更公平合理規定,並請各縣(市)政府儘速就工業區現況及發展對策透過通盤檢討程序檢討不適宜的工業區變更適當之使用分區,以避免不當使用之情事發生。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近一、二十年來都市計畫內之工業區產業結構已從傳統製造業轉向非傳統製造業,加上產業外移,早期所劃設工業區之環境投資條件已不符時代所趨,土地面臨閒置或轉型之壓力。為縮短都市計畫辦理期限及放寬工業區之使用,依據2001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識決議配合放寬工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管制,以解決工業區閒置問題。內政部復於2002年修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放寬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工業區得申請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使用。
因都會區經濟快速發展,致使住宅區的土地售價水漲船高,鄰近都會區的工業區土地因售價較低,且交通系統建設提升土地使用可及性及便利性,工業區變相興建住宅的售價較鄰近合法住宅區的住宅便宜,致使不肖業者因有利可圖,以廠房或一般商業設施申請興建,惟卻變相以住宅名義銷售及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工業區土地變相作為住宅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方政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得處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移送強制執行、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因不肖建商於報紙宣傳廣告中直接以住宅銷售,或是在銷售廣告中雖載有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供一般商業設施、一般事務所使用字語,但在平面傢俱配置參考圖、樣品屋及模型屋卻仍使用一般含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的住家格局,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建案也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該署並呼籲消費者購屋前應注意使用分區與用途是否可供住宅使用,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勿因貪圖房價便宜,導致後續非法使用及衍生公平交易糾紛或爭訟事件。如銷售中之建案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件,民眾亦可提供相關配置、圖說、廣告等資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用地有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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