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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ROC526 wrote:
從頭到尾都是你們的都更法遊戲規則,誰人敢碰到憲法層次?不敢的理由為甚麼?還不就跟都更法這條牴觸憲法的法律由來一樣?多少人在這遊戲規則玩得多高興,建商、瞎了眼的公權力。現在更有人在質疑都更法大法官未釋憲違憲即是不違憲?真好笑,你們真要大法官出來證明【建商等不等於國家機關】是不是?

我覺得你的論述有問題
建商當然不是國家機關
這個大家都知道
但是喔...都更經啟動程序
就變成是由主管機關來推動
所以我說只有打到憲政問題
這個問題才有解

法律會為利益轉彎
我等著看憲法會不會為利益低頭

stargroup wrote:
都更經啟動程序
就變成是由主管機關來推動
所以我說只有打到憲政問題
這個問題才有解

法律會為利益轉彎
我等著看憲法會不會為利益低頭


以上……

談再多概念與價值都無法令一些只能看到「實質」物的同胞目光中產生些什麼…只好等待了。
pensees wrote:
1、憲法的位階最高,萬萬不能「砍」掉。
2、答案即是:錯誤的法律,應該懸崖勒馬。
3、我已經講了無數次了…法的效力由大法官;但憲法經由言論的探討與辨明,是每個現代國家的人民基本素養之一。

1.我說要砍掉重鍊的不是憲法,是你的法學概念。
2.你還在逃避問題嘛...就問你了,現在這個法律並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上的驗證顯示有違憲,所以照理可以推定為行使狀態,那請問這個法律在執行上到底有沒有效?這個問題有這麼難嗎?要讓你換出N種答案卻不正面回答。
我可以認為是你心虛嗎?
3.法的效力,是在沒被你口中的大法官開口說出違憲之前,都是有效的。所以你是大法官?

如果你是大法官且願意在公開場合公告這法律違憲,那我可以在此承認,你說的沒錯,這個法律應該立即停用。
但如果你不是大法官,你的認定就沒有半點效力,在現行法律仍然可以運作的體制下,你只是在那繞圈圈打嘴砲而已。


pensees wrote:
你自己都不談憲法,怎麼知道有沒有違憲?

順便再告訴你,我對有沒有違憲沒啥興趣。
我只關心現在這條法律還沒公告違憲,你是憑什麼說的好像這條法律已經違憲停用一般?
違不違憲,不是我們兩個在這裡談就可以談出來的,那要等大法官來釋憲才會有結果。

你這麼關心,那麼請問,有誰去提釋憲了?什麼時候會有你關心的結果?
還是你未卜先知已經知道這法律違憲?

那我再冒昧的問你一次,在你關心的違憲結果出來之前,請問你同不同意現行的法律施行有其效力?
爽快點,上討論版還扭扭捏捏,言談飄來飄去,避而不談就沒啥意義了。
任何人皆有權對任何法律發表憲法上的見解。

但也僅僅是見解而已。

今天某人說:「我覺得都更法違憲,市府不該強制拆除王家,所以我下次絕對不投郝龍斌。」
這是他的政治判斷,我沒意見。(不過郝龍斌本來就不能再連任了...)

今天某人說:「我覺得都更法違憲,所以我要找我選區裡的立法委員,要求他發起釋憲案/修正案。」
這是正確的行動(有沒有效先不提)。

今天某人說:「我覺得都更法違憲,所以台北市政府應該聽我的,不能拆王家。」
這種言論...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它當個屁給放了,因為這句話確實沒有超過屁的價值。

peterTG wrote:
順便再告訴你,我對有沒有違憲沒啥興趣。


以上…

你的問題就出在這裏。

對於根本性的憲法無所謂,才會拿著雞毛(陋法)當令箭(依法行政)。
台北市的違建為何不先拆一拆

再來談美化市容?

pensees wrote:
以上…你的問題就出在...(恕刪)


路過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好了~你可以繼續在樑上跳舞唱Beatbox了
生平進退如飆風 一睨人才天下空 獨向蒼天橫冷劍 何必生吾慚英雄

cacious wrote:
任何人皆有權對任何法...(恕刪)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釋字第400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請依法論述,發表【建商等不等於國家機關,這問題是否需釋憲】的見解


袋地的問題我並不清楚在都更範圍劃定時是用何機制處理

但目前台北市建管處在審理建造執照時
一定叫你檢討你的建築基地是否會造成周邊土地無法臨接建築線,及是否成讓周邊土地成為畸零地(過小及形狀怪異的土地)的問題
如果會造成上述情形,要麻就是你自己割地讓他能鄰接建築線或成為非畸零地,要嘛就是調處合併為基地的一部分。

這個立意簡單的說,就是避免有土地像九宮格中間的那格,當旁邊蓋滿滿了你就無法出入,無法臨街建築線(一般建築建就是道路與邊)

雖然我不清楚都更條例內容,但依建築相關法律來看,我不相信會有"必須"將袋地強行劃入的規定!

pensees wrote:
你的問題就出在這裏。
對於根本性的憲法無所謂,才會拿著雞毛(陋法)當令箭(依法行政)。

你的問題比我還嚴重...
今天政府拿著陋法就可以合法的把你家拆了,你可以繼續憲法當尋找精神的依託...
你尋求的精神依託已經被證明遠水救不了近火,偏偏你還打死不承認政府光靠你口中的陋法就可以玩死你...

看來你閃避到現在已經沒招了,繼續期待你能說出啥有現實建設性的東西是不可能的,你繼續柏拉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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